1、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支持和鼓励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指根据实验教学需要,自行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范围包括:1.非标仪器设备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的仪器设备;2.市场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购置经费的仪器设备;3.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立项应优先考虑基础实验教学需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三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在研制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2、1.同类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2.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同类实验仪器设备的比较(功能、技术的先进性、价格、推广价值等),可产生的实验教学效益预测;
3.经费预算;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编写技术说明书;5.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分析和无公害分析);6.项目周期和进度计划;7.项目人员构成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审批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国资处评审。
第五条国资处负责组织专家对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议拟立项项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学校设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专项经
3、费,用于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立项研制和成果奖励。
第七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的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国资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条因故无法如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延期申请表》报国资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执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鉴定和建账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报国资处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国资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
4、有:1.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2.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相关人员落实及设备配套情况;3.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4.经费使用情况;5.综合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资产入账手续及资料归档工作,配合国资处建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校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已通过验收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可以申报校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校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评审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2.学院(单位)对成果初评、公示,汇总成果推荐结果报学校;3.学校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
5、核;4.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对校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获得省级、国家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的,按《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武科大发〔2020] 3号)确定的发展指标给予奖励绩效。
第十七条在校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获省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
第十八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成果奖记入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任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评审不合格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学校将冻结其经费的使用,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