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1、 需保存的菌种、毒株,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
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2、 菌(毒)种的收入、发出及销毁,须事先报告科领导,
取得同意后办理,并完备详细的登记手续。
3、 因工作需要领取菌种、毒株时,报科负责人同意并
经中心领导批准,办理领取手续,领出后由领用人严格保管
使用,保管者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
销毁时应有二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4、 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苗(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
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5、 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报告;
工作中分离出的毒(菌)种地方株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
同意暂时保存的,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