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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docx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户内设 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有关术语定义见详附 件1)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 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 “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 为落实主体、农户为

2、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 体”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 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水务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相关 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通过统一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 化管理。 第七条 镇政府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 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 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3、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 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 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 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 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 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 设备等),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 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 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

4、 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 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由市、区按 45:55比例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鼓励探索结合镇 村供水系统,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第十三条 探索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捐 资捐物、结对帮扶、认建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

5、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 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经费由项目 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的,其运维经费由市、区承担。 第四章处理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维管理内容包括: (一)户内设施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维,包括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 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 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 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 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

6、汀步、围栏、设备房 等运维。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废弃物处置、水量 检查和水质监测、巡查巡检、安全防范等管理要求,参见《省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动 态更新和维护“省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台账内容包括 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 录格式参见附件2 — 6)。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每 月向镇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 定期报区政府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附件3 — 6);

7、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公示各区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 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 监督。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会同相 关部门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年度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

8、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自行监测。 (一)水量检查。投产使用中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台账要求 做好水量检查。 (二)水质监测。运维单位应开展水质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 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运维单位自行监测质量考 核。 (一)监测考核项目。必选项目为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 照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选测项目。 (二)监测考核频次。原则上,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 年至少监测考核2次;日处理20吨以下、5吨及以上的设施, 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样,每年至少监测考核1次;日处理5 吨以下的设施,按照抽样监测和目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

9、测 考核。其中,抽样监测比例不低于3%,每年至少监测考核1次; 目视巡查出水水质比例不低于30%,每3年内实现1次全覆盖。 监测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以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 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农户对污水处理满意率将作为考核 细则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考核每年1次,在12月份进行,以 60%计入总分;不定期考核每年1次,以40%计入总分。考核得 分8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及以上为良好; 得分60分(含)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含)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建立奖惩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运维单位,运维管 理费用按

10、合同价1%支付,并在续签合同时优先考虑;年度考 核为良好的,按合同价85%支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按合同价 70%支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暂停支付运维管理费,给予1 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合格的,视考核结果再相应付费,若整改 仍不合格,则解除当年合同,且不再拨付余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术语定义 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 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 废水。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用于

11、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的设备和构(建)筑物总称,包括 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3. 户内设施 汇集农户洗涤、洗浴、厨房和化粪池出水的污水收集管道、清扫 井、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 4. 污水管网 户内设施出水至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或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点之 间的连接管道,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至尾水排放之间的连 接管道,包括输送管道(沟渠)、检查井、沉砂井等。 5. 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备和构(建)筑物等设施总称,包 括户型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的进水至出水之间的设备 和构(建)筑物。 6. 户型处理设施 对单户或联户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处理规模小于5 m3/d (不含)的设备和构(建)筑物等设施。 7. 其他设施 与污水处理工艺有关但不直接关联的配套设施。包括标识牌、绿 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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