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货物购买合同CFR条款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善包装,合适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
2、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实书一式三份。 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发
3、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寄给买方。 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实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按本合同第条和第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当,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当。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条第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当。 买方(签章):_ 卖方(签章):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