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
〔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完
2、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
〔4〕甲方特别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纳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制定施工图纸,制定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制定费用不包涵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制定
3、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制定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必须对原工程制定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制定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检察批准,并由原制定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4、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必须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必须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制定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制定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制定图纸或施工组织制定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通过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
5、换用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