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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docx

1、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公共财产等,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

2、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 (2)警告,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3)记过,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4) 留校察看,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5) 劝其退学,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级部和学生处。经校德育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3、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决定须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讨论,以超过参会人员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 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 检举揭发有功者; (4) 损坏公物,及时主动赔偿损失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记过以上处罚: (1) 违纪事件产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 (2) 认错态度不好者; (3) 对检举人、证

4、人打击报复者; (4) 嫁祸于他人者; (5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7) 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2天,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 无礼顶撞,不尊敬任课教师、生活辅导教师或学校其他教职工者; (2) 违反“静校”管理规定,不听教育劝阻,给校园安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者; (3)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4) 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

5、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5) 涂抹、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6) 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 (7) 破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8) 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在微机室浏览不健康网页或玩游戏者; (9) 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0) 在校园内打牌、下棋、听音乐、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着; (12) 未经允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 (13) 在餐厅、浴室等公

6、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4) 抽烟、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5) 经常性的不整理内务,私接电源,不按规定开空调,使用手机和应急灯者; (16) 不按时就寝,串寝、串楼、在休息时间高谈阔论者; (17) 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 (18) 个人衣着不文明,男生留长发,女生穿高跟鞋、戴首饰者; (19) 进出校园不出示证件,与保安发生冲突者; (20) 双休日留校未遵守生活部规定,私自出入校园,给 安全管理带来隐患者;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

7、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在生活区,严重违反寝室管理规定(如串寝、串楼、大声喧哗、使用违纪物品、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活老师教育管理等),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屡教不改者,除纪律处分外,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1) 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 (2) 严重破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 (3) 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 )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 (5)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6) 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7) 在寝室内使用学校

8、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 (8) 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者; (9)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10) 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11) 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12) 破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 (13 )在学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14) 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 (15) 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16) 在寝室内私藏或随身携带管制器械(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双截棍、九节鞭等)被发现没收者; (17) 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9、 (18) 已受到警告处分但再犯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并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8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1)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2 )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3) 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4) 在校期间无故离校出走者; (5) 聚众闹事,情形恶劣,打架斗殴,致人伤势严重者; (6) 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公民道德素养”等级定为不合格。 (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 (3 )破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4) 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5) 违反法律并受到法律追究者; (6)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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