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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docx

1、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办理资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依据外部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未采集的其他

2、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确认。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2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3、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

4、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 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 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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