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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doc

1、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火电行业可继续发展和氮氧化物减排及控制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燃用其他燃料的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可参照本技术政策执行。 1.3本技术政策控制重点是全国范围内2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 1.4强化电源结构调整力度,加速淘汰100MW及以下燃煤凝汽机组,继续实施"上大压

2、小'政策,积极发展大容量、高参数的大型燃煤机组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以提升能源利用率。 2防治技术路线 2.1倡导合理使用燃料与污染控制技术相结合、燃烧控制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燃煤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 2.2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依据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及便于操作来确定。 2.3低氮燃烧技术应作为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控制的首选技术。当采纳低氮燃烧技术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时,应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3低氮燃烧技术 3.1发电锅炉制造厂及其他单位在制定、生产发电锅炉时,应配置高效的低

3、氮燃烧技术和装置,以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和排放。 3.2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应选用装配有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和装置的发电锅炉。 3.3在役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厂,应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4烟气脱硝技术 4.1位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并与主机同时制定、施工和投运。非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依据排放标准、总量指标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装置。 4.2对在役燃煤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仍不达标或不

4、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时,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 4.3烟气脱硝技术主要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联合技术〔SNCR-SCR〕及其他烟气脱硝技术。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机组,宜选用SCR;小于等于600MW时,也可选用SNCR-SCR。 4.3.2燃用无烟煤或贫煤且投运时间不够20年的在役机组,宜选用SCR或SNCR-SCR。 4.3.3燃用烟煤或褐煤且投运时间不够20年的在役机组,宜选用SNCR或其他烟气脱硝技术。 4.4.1还原剂的选择应综合合计安全、环保、经济等多方面因素。 4.4.

5、2选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4.4.3位于人口稠密区的烟气脱硝设施,宜选用尿素作为还原剂。 4.5.1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在2.5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SNCR氨逃逸控制在8 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 4.5.2失效催化剂应优先进行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新技术开发 5.1激励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及合适国情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开发和应用。 5.2激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脱硫脱硝协同控制技术以及氮氧化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6、的研发和应用。 5.3激励低成本高性能催化剂原料、新型催化剂和失效催化剂的再生与安全处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5.4激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5.5激励合适于烟气脱硝的工业尿素的研究和开发。 6运行管理 6.1燃煤电厂应采纳低氮燃烧优化运行技术,以充分发挥低氮燃烧装置的功能。 6.2烟气脱硝设施应与发电主设备纳进同步管理,并设置专人维护管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3建立、健全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依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 6.4燃煤电厂应按照《火电厂

7、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装配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采纳必要的质量确保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至少储存3年。 6.5采纳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6电厂对失效且不可再生的催化剂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7监督管理 7.1烟气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电厂应马上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氮氧化物减排设施运行和日常管理制度执行状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电厂应提供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状况,包括监测仪器的运行和校验状况等资料。 7.3电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烟气脱硝设施的排放和投运状况进行监测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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