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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x

1、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 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 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 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

2、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 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 准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 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章名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

3、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 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 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 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 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户外广

4、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 业务档案和会计帐薄,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第三章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地方性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

5、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 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 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 营业执照;

6、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 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 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第四章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 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筑 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 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 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

7、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 关资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 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施的 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户外广告 有缺字、断行、破损、污染、锈蚀等情况,应当责成设置单位及时修整; 第二十二条路牌广告、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广告的设置地点 由市城管部门提出方案,

8、会同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审定,由市城管部门 安排使用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 者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其 提供的场地或者设施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城 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门 强行拆除; 章名第五章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 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 电杆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由区、县市工商行

9、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 理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自张贴之 日起五日内不得复盖; 章名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和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其他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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