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厂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 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2、第八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 -2倍; 3、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
3、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矶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
4、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 第十九条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应设质量控制点,出
5、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V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 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或滤后水浊度大于 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水冲强度为2-3 l/s.m2
6、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 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 1/s.m2。 第二十四条 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
7、归档。 第六章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 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 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 l/s.m2 ;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 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
8、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9、 第四十一条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 0.25mpa。 第四十五条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 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 第四十八条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
10、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 第五十条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条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 注率。 第五十七条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 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 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矶花。 第六十一条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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