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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0篇).docx

1、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一、车辆管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汇报制度,凡长途车行程超过4公里须配备两名驾驶

2、员,同时当班驾驶员要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严禁严禁将车交给非营运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7、要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行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公司不定期地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 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公司检查车辆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驾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视情况通知驾驶员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缴

3、行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 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

4、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

5、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

6、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3 第一、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

7、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二、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 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

8、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9、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5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10、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九)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6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

11、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7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九)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十)出

12、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8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9

14、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

15、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0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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