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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docx

1、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权限划分细则第二师第三十团各单位各部门参加水利工程建设: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二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定本制度。 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建设工程加固及其他相关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项目法人 第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

2、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检查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

3、及说明送县质监站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同时将项目划分确认情况告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位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工程的工程划分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条 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

4、及时控制监理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材料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

5、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

6、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位工程质量资料应及时报送县质监站审核备案。质监站应在收到核备资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县质监站,质监站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7、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专业资格,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专业资格,项目法人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前应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内容和数量,报质监站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

8、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监站审核备案(核定),质监站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检验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单位按照批准的检验计划进行检验。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师、市质监站。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标志,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测量、设

9、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二)设计、咨询所依据的基本信息必须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咨询成果可靠。 (三)勘察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

10、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制造商、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解释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件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处或指定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应及

11、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

12、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承诺派项目经理到现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割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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