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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docx

1、大学学院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及《XXXX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XX院党政办发〔2015〕11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激励教师做好本科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学生评价与教师(同行)评

2、价、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 激励与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评价时间 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条评价对象 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本学期所有担任课程的教师。 第四条评价内容 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评价方式 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网上评价、教师自我评价、同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教学督导与领导的课堂教学评价等四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价工作的组织 (一)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

3、公室负责全校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工作处参与配合此项工作。 (二)各学院作为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按照学校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1. 组织本学院学生全员参与网上评价; 2. 组织本学院教学督导和教师听课并进行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3. 召开本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进行综合评价审核; 4. 汇总、整理评价结论并面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 5. 受理教师对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论的申诉 并组织复议; 6. 将评价结论报送教学质量监测与评

4、估办公室。 第七条评价程序 (一)学院组织学生、领导及教学督导、同行教师,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1. 学生评价: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学校教学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全员网上评价。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学生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环节参照《XXXX学院学生网络评教实施管理办法》(XX院发〔20XX〕76号)执行。 2. 课堂教学评价:由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及同行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理论课评价使用附件1:《XXXX学院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实验

5、课评价使用附件2:《XXXX学院本科实验(实训)课教学质量课堂评价表》)。课堂教学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3. 教师自我评价:每位任课教师在期末递交一份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对本学期所教授课程的工作总结、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效果及各教学环节(包括教学文件准备、作业批改情况、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符合情况、教学手段使用及教学改革研究情况、考试情况分析等)进行总体评价。(使用附件3:《XXXX学院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教师自我评价表》) 4. 综合评价: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中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使用附件4:《XXXX学院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表》) 5.

6、 评价结果统计:按学生评价平均分X0.4 +课堂教学评价平均分X0.3 +综合评价平均分X0.2+教师自我评价分X0.1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结果。(使用附件5:《XXXX学院教师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统计表》) (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二周内,将上学期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通知所有评价对象,并进行公开公示。 (三)各学院于每学期第四周内,将上学期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填入《XXXX学院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5),报送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 (四)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对全校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汇总,

7、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根据全校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析,写出学期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送学校领导。同时,将汇总的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别送人事处、教务 处、教师工作处。 第八条评价结果 (一)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在对各位教师教学质量 评价最终得分按名次顺序排列的基础上,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 1. 优秀:评价最终得分N9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中排名进入前20%者,评价结论定为优秀; 2. 良好:评价最终得分N8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不含优秀教师数)中排名进入前60%者,评价结论定为

8、良好; 3. 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79分者,评价结论定为合格; 4. 不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分以下者,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 (二)教师对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结论;教师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终审决定。 第九条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各学院将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与聘用、评优评奖、申请专家称号等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参评学校教学质量奖的重要依据。 (二)对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应暂时停止其上课资格,学院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按学校统一安排,由教师工作处组织参加教学业务培训,在教学业务培训规定时间内未合格者,再次参加培训等费用自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教学任务。若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则停止安排教学任务,送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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