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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docx

1、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焦点一:单位合同vs新劳动合同 问题:陈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前几天,公司要与他签订明年的劳动合同。可合同是公司拟订的,并非劳动保障部门印发的新劳动合同范本为此,陈先生询问长沙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何时出台。 专家解析:目前长沙新劳动合同范本正在印制中,近期将在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公布。《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如果原有的合同没到期,不必换成新的合同文本。原合同到期后,再使用新文本。 推广新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杜绝“霸王条款”。据了解,长沙即将公布的新劳

2、动合同范本,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突出强调了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参考。 焦点二:工龄接续vs工龄清零 问题:小刘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11月底,他接到单位人事部的通知,要他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重新与小刘签订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小刘的8年工龄将被清零,只能像新员工一样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专家解析: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3、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因此,小刘可以先暂时与公司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连续工龄满XX年后,即可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三:随意解除vs提前告知 问题:邓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从XX年至今,已在该保险公司工作了4年,12月1日,公司却要与邓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邓女士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专家解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

4、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做法违法,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即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来的《劳动法》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四:试用一次vs多次试用 问题:小王是一家公司开发部的业务人员,因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决定提拨

5、他当业务主管,并提出要重新试用三个月。小王进公司时已经试用一次了,为什么还要试用,这样做合不合法 专家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应聘时拒交一切费用;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不可过重。 另外,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

6、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焦点五:“临时工”vs办理社保 问题:马先生一直在某电脑公司工作。但公司以他属于“临时工”为由,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这种做法对不对 专家解析:一些企业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这不合理,也不可取。而且,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临时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还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列在劳动合同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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