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企业 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 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 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方针 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企业专兼职消防员 是企业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三条 防火检查、巡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 次,企业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应每月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
2、 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企业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四条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
3、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 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企业应将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 潜在不安全因素认定为火灾隐患,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 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