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征求看法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连锁商业协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纳。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
2、双方不作约按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五、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
甲方〔特许人〕:
住
3、所:联系 :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联系 :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制定〔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