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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docx

1、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总则 1. 研究生部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下达学期的研究生教学安排,各学院(部)打印本学期的教学任务书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2. 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3. 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并做好存档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执行;对

2、未办理有关手续而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能获得课程学分。 4. 研究生课程均由开课学院(部)组织教学管理,由上课院(部)统计教学计划,研究生部负责协调工作。 5. 为保证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便于教学质量检查,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应制订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课件、参考书、讲义等教学文件。 二、考试管理 1. 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 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所有课程考试由开课的单位组织进行,研究生部将组织专家组抽查。 2. 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对部分课程采用教考分离办法。 3. 对各类考试,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

3、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部备案。 4.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研究生选修的课程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5. 研究生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1)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旷课累计不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可参加该课程考试。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或者研究生部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研究生,取消参加课程考试资格,跟随下一级重修。 (2)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请

4、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研究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和缓考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6.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1)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2) 考试作弊的; (3)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4)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旷课的; (5) 旷考的。 7. 研究生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部,编入下届学生的本课程学习。 8.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9. 重修后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但不作为年度综合测评依据。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按《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绩管理 1.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努力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2.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部对成绩管理工作统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秘书)管理。 3. 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管理。成绩管理包括:(1)提交原始成绩单;(2)成绩录入;(3)成绩查询;(4)成绩管理和归档。 4.

6、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博士和统招研究生成绩的存档;各所在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成绩管理及试卷、答卷的整理、存档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5.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6.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课成绩皆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采用十级A(90-100分)、A-(85-89分)、B+(82-84 分)、B(78-81 分)、B-(75-77 分)、C+(72-74 分)、C(68-71分)、C-(64-67分)、D(60-63分)、D-(60分以下)记分制评定。课程考核合格后取得

7、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录单以教务系统格式为准,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7. 课程成绩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部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8.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网录成绩,逾期不报,教务系统会自动关闭,产生的影响由任课老师负责。成绩单打印件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二份,所在学院备案和公布各一份。 9. 研究生试题、答卷由开课教师所在学院

8、部)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三年,以便成绩查询。 10. 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秘书)负责成绩的整理工作, 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11. 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部审核加盖公章。 四、教师职责 1.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实行聘任制。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讲师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中聘任。 2. 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由研究生部下达到开课学院,任课教师经所在学院批准后

9、由研究生部聘请。 3. 研究生开新课、新开课的任课教师学院应于开课前严格按照开新课、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组织试讲并存档。 4. 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实行正规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填好教学日历,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备案。研究生部按教学日历组织专家听课和进行课堂检查。 5.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采用灵活教学方式方法,课堂讲授方式可不拘一格,只要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基本知识点和大纲要求;应努力调动研究生学习自主性,提供必要的教材、参考书目、讲义等研究生自学资料。 6. 凡已批准任课的教师,学期中间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必须 事先由院、系提出具体可行方案,经

10、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更换。 7. 任课教师因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工作原因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必须向学院教学负责人请假,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停课申请,并告知培养办公室进行备案。对于突发事件,需要调课的,可在课前1-2小时内电话告知培养办公室,事后在教务系统中补交正式申请。 8. 任课教师须对研究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载,课程结束后在报送成绩的同时提交出勤情况记录。 9. 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10.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随意调课、停课、代课和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11. 提倡任课

11、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12 .承担考试课命题任务的教师,负责出难度相当的试题,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开课学院存档。 13. 命题教师应严格掌握试题难度,成绩应拉开档次,使学习成绩好的研究生能脱颖而出,避免学习差者蒙混过关。 14. 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15.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照大纲要求教授课程,不得因学生水平低(跨专业考生)而降低课程难度。 16 .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未能尽职尽责,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一般事故,通报批评

12、并扣发本门课程酬金50%;严重事故,扣发全部酬金,取消二年任研究生课程资格和研究生教研项目申报资格。 五、课程免修管理研究生课程免修条件 (1)通过、行业公认水平测试的、相关专业课程可免修; (2)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专业课程可免修(本款仅适用于专业学位)。 免修的课程须由研究生本人在开课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研究生部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学分)。 六、学术报告(讲座) 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培养方案要求听学术报告(讲座),并要求硕士生完成10次学术报告,填写“学术交流报告单”,由导师给出成绩;博士生完成10次学术报告,填写“学术交流报告单”,并要求自己主讲2

13、次,由导师给出成绩。答辩前将“学术交流报告单”交到所在学院,达到要求计1学分。具体相关规定参照“XX大学研究生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七、校外修课的管理 1.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对校内能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各院(部)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管理和研究生部备案,成绩和学分方予以承认。 2. 研究生校外修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校外开课单位应为具有培养研究生资质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 申请人必须按《XX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款)要求,填写《XX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申请表》,取得对方高校修读的学分后,学校根据其出具的成绩单、考试试卷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认其学分。 3. 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院、系自行解决。 本规定于XXXX年11月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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