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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docx

1、XX大学XX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完善“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保障就业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在巩固原有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新渠道、新项目;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与就业创业指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和各地的医疗卫生系统、公检法系统、政机关、医XX企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等重点地区和重要领域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循各级就业方针政策,

2、履行协议、信守承诺,服务和地方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XX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一把手”工程,建立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成立学院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学院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主要负责对全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学校拓展就业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洽谈会、招聘会等;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认真组

3、织全校就业创业指导课,以及为学生毕业、就业、创业提供相关服务;与上级就业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及相关信息;做好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八条学院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认真制定本单位就业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配合学校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开拓院系级就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及时、丰富、有效的岗位信息,按时、规范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就业率统计等报送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进程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就业工作程序分为

4、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材料发放、就业指导、信息发布、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档案转递等阶段。 第十条毕业生资格审查 毕业生资格核查,校对毕业生相关信息;确定生源所在地,一般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作为生源地,如在学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校汇总统报送至XX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在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第十一条毕业去向确定及变更 毕业去向分为签约就业、国内升学、出国(境)深造、其他就业、项目就业、定向就业、回生源地待就业或不就业等类别。 1. 签约

5、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 国内升学:包括已考取或被免试继续攻读双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3. 出国(境)深造:包括已被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取继续攻读双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4. 其他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符合派遣政策或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等,不需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以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就业。 5. 项目就业:毕业生参加地方项目就业,含选调生、 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公益岗位等。 6. 定向就业: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7. 回生源地待就业或暂不就

6、业。 毕业生应根据需要和个人志愿选择毕业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院系办理毕业去向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毕业生办理毕业去向登记手续后,确实需要变更就业去向的,须于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向院系报备并到学生处毕业办办理就业去向变更手续;此后变更就业去向的按改派程序办理。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具体时间以XX省大学生就业局年度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 按照XX省大学生就业局要求,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办理改派、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三条 政审与调档 应届毕业生因报考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统考或者升学申请办理政审函或者现实表现证明,由XX学院对其现实表现和政治历史等情况进

7、行鉴定,并签字盖章。若提出政审的单位有面谈、约见等特殊要求,应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协助完成;若提出政审的单位有查阅档案要求,应由该单位派相关人员持介绍信到学院学工办办理相关事宜。应届毕业生调档依据当年派遣计划及就业方案,由学生处统筹组织、协调完成装档、转递工作。 第四章签约就业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培养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

8、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XX学院学生的《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学生处于每年11月初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束后,由XX学院统发放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就业协议书》应在毕业生毕业两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学生和学院依次各执一、二、三联,第四联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承诺及约定等,可在协议的“补充条款”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后,《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违约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学生如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应到所在院系备案,并提

9、交以下材料至学生处毕业办: 1、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2、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 3、如已领取《报到证》,须交还《报到证》原件。 第十七条《报到证》发放 学院以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录入派遣数据,经XX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统打印《报到证》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签约单位就业的重要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到落户地公安办理落户手续,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章国内深造 第十八条考取或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本院毕业生,须持调档函到所在院系登记,以便办理毕业离校档案转递手续,同时上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10、以备存档。 第六章出国(境)深造 第十九条 考取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本院毕业生,须持录取通知或邀请函和签证复印件到XX学院登记,按有关规定,其户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或自行联系迁往相关留学服务中心等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 第七章其他形式就业 第二十条XX学院其他形式就业毕业生须持就业证明材料至XX学院登记,明确派遣去向,可将户、档案迁回生源地或自行联系迁往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人才代理机构。 第八章待就业或不就业 第二十一条XX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前未就业或已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生,于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报到证》,户、档案迁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就业手续,依据就业政策和就业情况,在生源地主

11、管部门或学校及XX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结业生在本院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领取《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在XX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统为其办理户档案回生源地的《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肄业或未进入毕业程序的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档案户办理回生源所在地。退学本科生不办理《报到证》,其户、档案凭退学证明迁回生源地,XX学院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XX省大学生就业局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不顾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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