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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docx

1、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根据《XX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和《XX学院关于学习贯彻全校教学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管理,提高选修课课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分类和学分要求 第一条 选修课程的分类 选修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限定选修课包括素质拓展课、基础拓展课、专业拓展课三个课程模块。 任意选修课包括语言文学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工程与信息类、生物与医学类四个课程模块。 第二条选修课程的毕业学分要求 (一)限定选修课程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五年制专业为24学分,四年制专业为18学分;专升本三年制专业三年制为10学分,专升本二年制专业为8学分。

2、二)任意选修课程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五年制专业为14学分,四年制专业为12学分;专升本三年制专业为8学分;二年制专业为4学分。 (三)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学分,根据《XX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二章开设与变更 第三条选修课开设条件 (一)开设的选修课程应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和新信息;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原则上均采取理论授课形式组织教学,不安排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三)必须具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3、教材或讲义,要有完整的教案或讲稿等。 (四)课程主讲教师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备两年以上相关课程的授课经验,且近两学年教学效果测评为“良好”及其以上。 第四条 选修课新增(停开)程序 (一)每学期第1-3教学周为申请新增(停开)选修课程时间。 (二)开课教研室填写《XX学院新增(停开)选修课程申请表》,所在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拟新增的选修课程进行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开设。 (三)连续两学期选课学生人数均少于30人的课程,取消其选修课开设资格;如再次开设需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按照新增选修课开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选课程序

4、和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以及每学期开设选修课程情况,在选课前确定各年级、专业的选修学分或选课门数上限。 第六条 教务处及各院(系、部)应在学生选课前,将选修课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情况、课程学分、选修对象、开设时间等选课要求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选修学生人数不少于30人的课程,才能列入学校开课计划。 第八条 学生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学校统一为学生编排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及以后的选修课程。 第九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并在学业导师或学业导师组指导下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

5、简介和课程表等进行选课。 第十条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可选课。 第十一条 第5教学周教务处制作下学期的选修课教学运行表并网上公布,供学生选课。各院(系、部)按计划准备下学期的选修课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6-7教学周。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补选。 第十三条 学生在选课阶段,可以改选、退选课程。选课一经完成,不再变动。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经教务处审核,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不予开设,并安排选修该课程的学生改选其他课程,时间安排在第9教学周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管理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

6、课。 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选课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负责组织选课指导工作,学业导师或学业导师组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第十八条教师指导学生选课注意事项: (一)应使学生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及每门选修课的简介和要求,在选课时应从个人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二)处理好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关系,尤其要指导低年级学生注重基础课程的学习,适当控制选修课程的门数。 (三)处理好课程间的系统性和关联性,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 (四)处理好学习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指导学生重视学习质量,防止盲目选课。 (五)每门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设上限。对

7、于选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增加选修课周上课次数,满足 学生选课需要。 第五章管理、激励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九条选修课的管理、考核及成绩记载按照《XX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每学期选课学生人数最多且考核优秀的3门课程直接推荐为校级微课程资助建设对象,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精品示范课评选。 第二十一条年末教学优秀奖评选时,直接拿出3个名额,用于奖励选修学生最多、教学评价为良好以上的课程主讲教师。 第二十二条 改革选修课学时计算方法,根据课程性质不同确定权重,并根据选课学生人数加大学时计算权重。 语言文学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的课程权重为1.0,工程与信息类、生物与医学类的课程权重为1. 2 ; 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选修课,如选课学生人数在30-280人之间,按照实际学时计算;每增加一个班次上课,按实际学时的1.5倍、2倍、2. 5倍、3倍计算学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选课学生多、周上课频次多、主讲教师不能负担的选修课程,可以由主讲教师聘请外校教师协助承担或培养本科室及相关专业的教师共同承担,计算学时时仍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年新开设选修课程学时按“第二十二条”的3倍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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