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工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为落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展开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指导山东省轻工业企业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轻工业各类相关企业。
三、全省轻工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全省轻工业企业各分类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采纳资料核对、抽检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检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2、10,抽100%。
2、10<H100,抽10台。
3、100<H<500,抽10%。
4、500H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项目实得分:抽样台数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目的得分;如三台同样设备A、B、C三台设备,分别得分5分、7分、6分。该项目总得分为:(5+7+6)/3=6分。
否决项不符合,则该台设备不得分。
注:食品加工企业每条项得分按企业安全标准化汇总表所占分值计算。即:
3、汇总表所占分值〔检查得分100〕=实际得分
五、安全标准化企业分为二个等级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50分;
各空项分之和超过300分的,不得评为省级安全标准化企业。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1、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考评小组进行自评。
2、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承当安全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3、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复评,向企业
4、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评报告。符合相应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4、安全标准化企业执行分级核准制。市级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省级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省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复评工作,由山东省轻工业安全管理协会承当。各市的复评机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备案。
八、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三年。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九、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复评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准和复评工作,确保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的质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企业定期组织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