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诊断一般知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何处?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当责任。
劳作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作者的常常居住地。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2、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必须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看法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看法诊断;对不同看法应当如实记录。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实书。
职业病诊断证实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看法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实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
4、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实书应当一式三份,劳作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实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实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储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实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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