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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doc

1、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第一条 为保证村民执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

2、告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乡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 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常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常常展开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扬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展开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

3、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激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执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当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

4、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 村民应自觉执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加和监督。   第十三条 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状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

5、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状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状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 ',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看法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

6、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 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 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十九条: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必需无偿让出,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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