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职能
〔一〕煤矿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提岗敬业,认真负责,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井下现场工作5年以上;
(3)对检查现场和专业熟悉了解,且能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技术作业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
(4)具有中专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6)必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考核合格者,取得证书才能上岗。
〔二〕安全检查员的职能(责)
(1)参加对被检查单位在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规程、条例、指令以及上级安全决议措施状况上的检查。
(2)参加检察工程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和参加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新盘区、新采掘面的投产验收工作。
(3)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等的落实执行。
(4)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操作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和参加工程设备质量的等级审定和安全质量评估活动。
(6)参加组织安全大检查,经常检查现场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对隐患"三定'的处理,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整改状况。
(7)在所有检查活动中随时随地检
3、查规程、制度的执行状况,发现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作纪律的"三违'现象。对重大"三违'行为要汇报给安全管理部门并给予处罚和帮教。
(8)监督检查安全经费、安全奖惩、安全结构工资等的使用执行状况及安全技措工程的进度和效益状况的记载(录)。
(9)调查安全状况,监督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10)发生事故要马上组织参加抢救,尽快向上级汇报,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并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状况进行监察和检查。
(11)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措施的学习考试,并对这些活动和持证上岗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2)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重大事故防范措施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并对矿山救护演习和矿山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3)指导、支持群众展开安全检查网活动。
(14)参加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检察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文件、记录、资料、报告和图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