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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docx

1、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为加强学生宿舍S5出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学生宿舍属学工处领导,凡我校学生均自觉遵守本规定中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共创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一条凡在我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均由学工处统一安排床位在学生宿舍住宿,班级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在学生宿舍外租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条学生进出宿舍必须佩带胸卡,无卡或胸卡不相符者不得进入。在胸卡遗失而正在补办等

2、特殊情况下学生必须向房管员出示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住宿学生必须服从房管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前(夏秋季22 : 30,冬春季22 : )必须返回宿舍就寝。违者必须出示胸卡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无正当理由者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男女生每天24小时不许互窜异性宿舍(含节假日),本校教师及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宿管人员同意方可进入。严禁男女生混宿。 第六条禁止学生在宿舍留宿外人,违者给予扣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

3、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准接待来访。 第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持安静。晚休、午休和下午无课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喊叫、抽烟、打架、斗殴,不准在宿舍内及楼道里打球、跳舞、大声唱歌、放音乐、打麻将、打扑克(节假日除外)、玩电脑游戏、黄色影碟等娱乐活动,不准有猜拳行令、喝酒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未经学工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商品、食物和票证、有价卡、券等的交易活动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 第十条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

4、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纪律处分(如因以上违纪行为而引起火灾等事故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宿舍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室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宿舍内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学工处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上课及晚自习时间学生不得进出宿舍。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房管员允许后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学生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接受门卫或管理人员

5、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通风清洁,寝室长安排同学轮流打扫,每天上午8 : 、下午2 : 30、晚上7 : 之前将垃圾扫至走廊,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非扫出时间严禁扫出,违者以黑旗处理。(注:学工处每天三次进行检查评分) 第十五条严禁带饭进入寝室;向窗和楼道泼水、人果皮纸屑;往墙壁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严禁在寝室内、走廊墙面乱贴乱画乱挂。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宿舍学生及走读学生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或放入寝室。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每周一学工处将张榜公布上周寝室卫生检查

6、红黑旗评比结果。月底汇总后将结果作为每学期"文明寝室”评比的重要依据。具体评分标准见《教室、寝室卫生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为搞好卫生,打扫卫生用具各班组织自行购买。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一切设施、设备、家具都是为同学服务的,属国家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新生入校时必须交纳一定财产押金,毕业时,所使用公物如无损坏、丢失,财产押金如数退还。若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或搬出室外。严禁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发生,违者按照市价给予双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宿舍的规范化,室内除指定地方可

7、以张贴有关文字外,严禁在其他墙壁张贴任何字画;打钉子、拉线、涂写刻画;严禁在寝室内堆放杂物。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的日常维修按照“日常检修,学生上报,上门服务”的办法进行管理。寝室内设施需要维修的,学生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报修,如因使用不当和疏于保管造成的,当事学生或该寝室得同学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损坏,除加倍赔偿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或实习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但仍未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除交清双倍赔款外并给予纪律处分,扣发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寝室超额用电的费用由该寝室同学共同承担。毕业班学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交清。其他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内交清,否则停电处理。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宿

8、舍各种用电设施,在规定的电量配额范围内安全节约用电。定额标准为夏季每月10度,其它季节每月8度。 第二十五条杜绝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烧水器、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电器,违者除没收禁用电器外,并同时给予适当处分。若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得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擅自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各种电器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插座、接电源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更好发挥寝室长得模范带头作用,给大家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寝室长责任如下: 1、为配合学生每天、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寝室长首先应以身作则

9、其次应安排好每天的卫生值日,并且要督促检查。对违法乱纪现象应及时制止。 2、为使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得以贯彻执行,寝室长应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寝室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大胆提出批评。如抽烟、喝酒、贩卖商品等。 3、为使本班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了维护其他同学的财产安全,寝室长应及时、准确的掌握本寝室同学的住宿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4、对寝室出现的一些打架斗殴或者其他得违纪行为绝不能参与其中,同时应及时发现苗头,并采取相应措施,劝诫或向学工处、保卫处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伤。在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住宿,特殊情况(南昌市学生或在南昌市有亲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在外住宿情况登记表》,家长签字,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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