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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及奖惩制度实施章程-使仓库奖优罚劣有依可循.doc

1、仓库管理及奖惩制度实施章程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仓库管理,规范公司仓库的管理程序,促进本公司仓库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合理地运行。实行奖优罚劣,使奖优罚劣有依可循,特制订本管理章程。 二、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仓库人员。 三、奖惩类别: (一)奖励项目: a.通报表扬: 一次奖励()元。 b.嘉 奖:一次奖励()元。 c.记 小 功:一次奖励()元。 d.记 大 功:一次奖励()元。 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 在工作中,为配合仓库管理任务任劳任怨,表现突出者。 (2) 连续三个月盘点准

2、确无误者。 (3) 参加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 (4) 拾金不昧为大家做出表率者。 (5) 管理者领导有方,督导仓库管理工作得力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6) 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7) 有其他情形应予通报表扬者。 2.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1) 积极制止他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进入仓库,为保护公司财产做出贡献者。 (2) 及时检举违反公司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3)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成绩特别显著者。 (4) 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者。 (5) 尽职尽责全年度办理各项业务未出任何差错者。 (6)

3、有其他情形应给予嘉奖者。 3.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小功: (1)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表现优异者。 (2) 对仓库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显著者。 (3) 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主动报警或妥善处理防止灾变扩大者。 (4) 对仓库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给予排除者。 (5) 节约资源,合理规划仓库空间,对呆料合理利用,卓有成效者。 (6) 其他应给予记小功事迹者。 4. 有一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大功: (1) 见义勇为,为公司取得荣誉者。 (2) 参与抗灾救援工作,积极主动,并且处置得当,为公司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3) 遇意外事件或灾变能随机

4、应变,措施得当或不顾自身危险,勇敢救护,保全人命,使公司损失降低在最小限度者; (4) 为维护公司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紧急情况挺身而出,直接挽回公司损失者。 (5) 在公司危难之时挺身而出,为公司提供援助,为公司排忧解难者。 (6) 其他应给予记大功事迹者。 根据员工一年当中的工作表现及其工作成绩进行评定。 (二)惩罚项目: a.通报批评:一次处罚()元。 b.警告:一次处罚()元。 c.小过:一次处罚()元。 d.大过:一次处罚()元。 e.解除劳动合同 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 因工作失误导致产品中混有不良品者。 (2)

5、在工作中不听从主管安排,情节较轻微者。 (3) 在上班时间不按照公司规定佩戴厂牌者,未穿厂服或衣冠不整(包括穿无后跟带的凉鞋、拖鞋)者。 (4) 有不文明、不卫生行为,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者。 (5) 在工作时间不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6) 对上级交代的任务,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7)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 (8) 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罚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1) 在上班时间同时之间相互谩骂情节轻微者。 (2) 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打盹者。 (3)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工作者。 (4) 在公司内非指定场所或者非休息时间

6、吸烟者。 (5) 工作时间内吃零食或者看小说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7) 一个月内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8) 在工作中把生产的不良品或者报废品和废料放在一起者。 (9)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或工具者。 (10)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者。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小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2) 在工作中故意捣乱工作秩序,安全设置或者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 (3) 不服从管理人员知道,屡劝不听情节严重者。 (4)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严重者。 (5)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6)

7、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 (7) 报告失实,蒙骗上级者。 (8) 遇有意外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9) 其他应给予小过处罚者。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大过: (1) 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躺、卧着睡。 (2)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者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 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无故撕毁公文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利用职务私用所保管的公司财产或者把所保管的公司财产借给他人使用者。 (7) 利用公司资源给他人或自己办事。 (8) 为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未及时向上级汇报从而给公司

8、造成重大损失者。 (9) 恶意损坏工作设备或者工作辅助工具,造成重大损失者。 (10)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者。 (11) 虚报工作成绩或者伪造工作记录骗取奖励者。 (12) 其他应给予大过处罚者。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2) 在公司内许酗酒闹事者。 (3) 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 (4) 盗窃公司或者同事财物者。 (5) 利用以公司名义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者。 (6) 一年内累计三次记大过者。 (7) 因违反公司规定,造成重大人身或者设备事故者。 (8) 散播谣言,损害公司名誉,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 (9)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10) 聚众闹事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11) 对同事施以暴力或者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2) 情节重大者,处惩罚外,公司可能依法追究刑/民事责任。 (13) 其它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施。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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