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22.54KB ,
资源ID:10060982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0609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doc

1、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保证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使命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

3、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需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干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以下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状况;

4、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状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

5、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依据实际状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依据工作必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

6、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修理项目计划; 5.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使命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看法和建议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需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____________

8、 2.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执行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需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