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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安全操作过程.doc

1、厂区动火安全操作过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2.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2、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3、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2 厂区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

4、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用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 拆掉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采用防火措施。动火点四周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采用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

5、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在公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罐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马上停止作业。   4.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用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

6、可离开。   4.2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以下状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1.1 生产不稳定。   4.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状况下能及时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状况,使系统坚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用措施后方可持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优良,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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