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油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油区安全管理,明确油区相关人员职责及流程,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油区包括透平油库和变压器油库及使用透平油或变压器油的设备区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以下简称生安部)的主要职责: (一)是油区施工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监督落实《油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质审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在公司范围及各外委单位公布。 (三)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考核及修订。 第四条运行车间的主要职责: (一)是油区日常管理部
2、门,落实并执行《油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油区日常检查巡视。日常维护,接卸油工作,和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 第五条维护车间及外委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一)是本制度的执行和责任主体部门,认真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和操作。 (二)负责对本部门、本项目部员工培训本制度。 第三章油区安全措施 第六条油区周围的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四周应挂有“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第七条外置储油罐四周必须设立防护堤,其高度不低于1米,防护堤应耐火,坚固完整。 第八条油区内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动仪接点)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
3、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九条储油罐必须有浇淋装置、呼吸装置,其出应装阻火器(多层金属网),阻火器要便于拆装清洗。 第十条油区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油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章 油区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油区的出入制度 (一)油区大门正常时应关闭,并应备有油区出入人员登记本。 (二)非油区工作人员出入油区必须进行登记,并交出火种,关闭通信工具。 (三)外厂参观学习等人员进入油区必须有专人陪同。 (四)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第十二条防火、防爆规定 (一)油区内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用明火烘烤设备和管道,严禁吸烟。 (二)油区的消防
4、设备,每班交接班应进行检查,定期试验应由消防部门定期检查,经常保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三)油区内严禁用铁器工具相互敲击,在油区工作应用铜制板手、木锤、紫铜锤、塑料电筒,上库顶检查使用手电筒时,应先将电筒打亮后,然后再上库顶。 (四)油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五)油区内严禁烟火和动火作业,因检修需要动火作业时,需办理“动火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五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应按规定定期对油区进行巡检,并在日志上做好记录。应经常通过电视监控系统监控油区的情况,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应前彳主制止。 第十四条遇气温气候异常变化,应酌情增加
5、查库次数。每次查库后应做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 化验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油罐要装至安全容量,采取措施,定期清洗,改善保管条件,减少自然损耗,延缓质量变化。油库储存的油料,要注意研究温、湿度变化规律,确定通风时间。要搞好油区的排、防水措施,降低湿度。要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防止设备锈蚀损坏。要注意观察和排除险情,定期放出管内的冷凝油(水)。 第十六条油区要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禁止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燃油库区发现的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填写缺陷通知单,并汇报值长,联系
6、维修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对设备运行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爆工具。 第十九条严禁在油区内架设任何临时电线。 第二十条设备检修中禁止将油泻放于地面,若地面有积油和漏油应及时进行清理,如暂不能清除,应采取措施不能任其自流。 第六章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油区消防应以兼职消防人员为骨干,建立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制订明确的报警信号,作出消防预案,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严禁挪作它用,加强消防训练。 第二十二条油区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资。 第二十三条日常中应注意保证燃油库区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砖瓦、砂石等障碍物品。 第
7、二十四条厂区内之消防设备均属于灭火专用,不准移作它用。必须统一编号,按号放置明显固定位置。并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列入交接班制度,如发现数量不足或损坏情况,应予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油罐所设置之泡沫管道、接头,是油罐的附属设备,发现不良时,要及时修复。上述设备和设施,均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备要经常检查,防止失效。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严禁放在有热源及暖气管附近,以免引起爆炸。消火栓周围5米内,严禁堆放材料、其它物品和停放车辆。应经常检查燃油库区消防水系统正常,确保消防水系统有充足的压力。加强对泡沫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其完善可靠。泡沫灭火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两年更换泡沫
8、液进行一次实喷测试。 燃油库区运行中若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汇报值长及有关部门领导,并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隔离措施,必要时可拨打火警电话“119气 第二十七条油区周围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第二十八条油区内的一切电气设备检修工作,都必须停电后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第七章动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油区内动火系指:电焊、气焊等;喷灯、电烙铁;使用电钻、砂轮、架设临时电线等。 第三十条为严格控制火源危险,凡可用可不用火的坚决不用,能够拆卸的设备,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第三十一条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下水系统必须彻底吹扫干净,并将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切断加上盲板。不许带油、带
9、易燃气体、带压用火。 第三十二条油罐、容器等用火,应取样分析,做有机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险测定,有机物含量在0.2%(体积)以下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 动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气体味大、有可能将火花吹到危险部位等,应立即停止用火。 第三十四条用火所加之盲板,不得用油毛毡、石棉板和马铁皮等制作。应根据管道直径的大小以适当厚度的钢板制作。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用火前,必须先办理动火工作票,经 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六条动火工作票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火人,一份留发电运行部值长备查。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工作票,以备安全、保卫、消防人员的检查。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并落实好防火措施,由审批用火人根据动火部位需要选择几条加以注明,不足者再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动火人接到动火工作票后,根据提出的防火措施,要逐项实地检查,全部落实后方可动火,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十九条动火审批期限,由审批人依情况决定,但不得超过24小时。如动火工作票到期,动火未完,可持原动火工作票找审批人延长期限。一个动火工作票只限一处动火,如改变部位应另行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删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