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作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是甲方的正式员工,在甲方部门担任职务,因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定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双方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知识产权 1.乙方在职期间及从甲方离职后一年内,独自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其在甲方期间的工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其他发
2、明创造等〕均属于甲方所有〔专属于乙方的人身权利除外〕。 2.乙方有义务将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信息报告给甲方,同时应在合理范围内与甲方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材料,以协助甲方申请、转让或注册上述知识产权,并确保甲方在全球范围内对该知识产权拥有绝对权利。 3.关于乙方在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甲方可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4.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实施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任何索赔和诉讼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费用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二、保密义务 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
3、品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营销计划、投资方针、人事材料、财务数据、价格、成本等〕,未通过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无工作上必须要的甲方其他雇员以及乙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甲乙双方劳作关系终止后,乙方应当马上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料、数据、物资等一切载有或可能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假设记录着保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乙方应当将相关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指定的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 3.乙方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甲乙双方之间的劳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去效力。 三、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
4、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供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任何组织机构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为前述组织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协助,不得在前述组织机构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2.乙方在双方劳作关系终止后,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供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任何组织机构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组织机构提供指导、咨
5、询、协助或拥有利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2〕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服务、收取订单和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或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甲方的客户包括甲乙双方劳作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已经属于甲方的客户,以及在乙方离职时甲方正在评估、谈判、接触或准备发展的客户。 〔3〕通过直接或间接招揽、引诱、游说、激励等方式干扰甲方与其他员工的劳作关系,聘用或者促使他人聘用甲方员工。 〔4〕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离职后如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或者担任其顾问,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或者乙方
6、如可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性业务经营,乙方被新单位选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有关新单位名称及乙方职位的书面有效证实材料提供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状况告知其工作单位。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且在甲方再次要求的期限内仍未提供有效证实材料的,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四、经济补偿 1.补偿期限: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年,自甲乙双方劳作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 2.补偿标准:甲方按照人民币元每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支付方式:乙方离职后,甲方于每月日向乙方支付上一月的竞业限制经济
7、补偿金,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相应顺延。甲方通过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当于上述日期至甲方处领取。 〔2〕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必须要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怠于通知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当。 4.因乙方任何个人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5.假设甲方认为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自甲方通知到达时终止,乙方竞业限制终止后甲方无必须
8、再向乙方持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在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马上停止违约行为,并有权视损失状况要求乙方按照最近六个月月平均工资的倍支付违约金〔不够六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作关系,且无必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乙方在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上述违约金不够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将差额补足。 六、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联系信息: 甲方指定联系人: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 :
9、联系 : :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号码: 号码: 微信号码:微信号码: 号码:号码: 2.甲乙双方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通知、其他信息均应提交、发送到上述所列的 或电子邮箱或 号码等。如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信息发生变化,该方应马上通知本协议的另一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方承当。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任何材料、文件、通知、其他信息的提交、送达,按照以下日期视为送达: 〔1〕如果是 ,则为 发出之日; 〔2〕如果是派
10、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3〕如以邮寄方法送出,则为投递方邮局加盖邮戳之日起第三日; 〔4〕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则为邮件首次进入收件方邮箱系统之日; 〔5〕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则一经发送视为送达。 4.甲乙双方同意,如履行本协议中双方发生争议涉及诉讼时,上述地址为双方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