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良好保障,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社团以及教职工、学生和来我校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共同负责,协助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校党委宣传部、总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
2、校园环境的日常综合管理。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品悬挂(张贴)、信息发布的管理;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卫生、绿化以及校园施工管理;保卫处负责校门、校园交通以及机动车停放管理。 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工作,对校容校貌实施日常管理职能。 凡在校园内的各部门、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师生住户均为“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域的维护任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环境素质教育,规范职工环境行为,动员并号召本单位职工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
3、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校园环境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全校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各类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物整洁、完好美观的义务。校园内各类建筑物要适时清洗或粉饰,保持整洁、美观,由总务后勤管理处提出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要爱护校园内花草树木,维护校园环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被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严禁在校园内私自采摘树果花草、折损树枝、践踏草坪。违者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查处。 第七条 校园道路
4、要保持平整、完好、通畅。道路维护、维修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校园内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到总务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缴纳卫生管理费押金,施工结束后,经总务后勤管理处检查,场清料净的,退回卫生管理费押金。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围挡,在批准范围内作业。施工期间,应当按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清除施工污染。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报总务后勤管理处审
5、查批准,接受监督管理。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占用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十条 地下给排水、热力、电力、电讯、网络等隐蔽工程建设、维修,需开挖道路、绿地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总务后勤管理处提报施工方案及道路、绿地保护、恢复措施,经批准后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修缮房屋、给排水施工、开挖道路、园林绿化、采暖、电力、电讯、网络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后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在校园户外进行临时性经营或组织各类活动,须报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在经营或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必须维护校园秩序,保护环境卫生。经营或活动结束后,组
6、织者应清扫经营或活动场地,拆除宣传广告,做好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批准单位负有监督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张贴物的管理 (一)张贴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形式整齐,用字规范; (二)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方,不得在指定的地方之外张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张贴物必须签署正式名称;个人或校外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任何物品; (四)严禁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及其它非法印刷品; (五)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张贴商业性广告,必须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
7、指定地点张贴,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 (六)校园内各种张贴物应在准许的张贴期(一般为3-10天)满时由张贴者或相关人员清除,清除时要注意保持或恢复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悬挂物(横幅、条幅等)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校园公共场所悬挂物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八条学校垃圾中转站及校园内的垃圾箱、垃圾桶等,由总务后勤管理处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十九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8、同时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并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总务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对校园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做到日产日清。校内单位(部门)或住户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对教工宿舍和校内经营性质的单位、业户产生的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校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园内教学区、办公区、食堂周围等公共区域、室外公共厕所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
9、心负责。 (二)学生宿舍区、教职工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及楼道等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教学大楼楼内楼道、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区域及由学校统一排课的公共课室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及其他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教学、科研、实验、行政办公楼楼内楼道、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区域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办公、科研、实验及其他用房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附属中学楼楼内楼道、公共洗手间等公共区域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课室、办公及其他用房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附属小学、幼儿园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各单位使用的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和雕塑
10、等,由本单位负责保持清洁,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 (七)校园内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商业网点(摊点)、服务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学校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处签订“企业、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垃圾有偿收运合同”,并由总务后勤管理处定时收运处理。 (八)校园生活垃圾的清运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九)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从事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或者生活废弃物清运的,应当事先报总务后勤管理处,经同
11、意方可进行。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规定范围内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限期清除。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或者房屋修缮、搬家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完工后的清运工作,也可以委托学校相关单位有偿代办。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医疗、化学、生物等单位(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和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或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执行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每年4月份为全校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二十六条
12、 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本单位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校园内严禁下列损坏校园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 (三)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四)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五)由楼上、窗、阳台向下倾倒污水和抛掷各种垃圾。 (六)在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七)其他有损校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校园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校园绿化的管理工作;学校规划、基建、保卫等职能部门应按各
13、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园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一)总务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规划、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校园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学校校园绿地系统规划。校园绿化规划是经学校批准的学校总体规划之一,任何单位 (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经总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校园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 (三)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
14、例,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学校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校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生产经营开发等独立核算单位的绿化、美化工程,需符合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相关独立核算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六)学校修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十九条校园绿化管理与养护 (一)校园内
15、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实行专业绿化单位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并与单位、住户“门前三包”相结合的办法。 (二)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绿化景点、苗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绿化单位管护;全校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办公或居住区域及门前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 (三)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专款专用。专业绿化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学校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
16、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占用绿地的区域内,报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五)确因学校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通信、网络等线路安全、采光及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的,须报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 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当事人向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或其他确需砍伐或移植的理由。 2. 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当事人现场勘查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勘查审核,再报广州市
17、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当事人在收到广州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修剪施工。 第三十条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植树造林,维护校园绿化,同时也享有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毁绿种植、垦地种菜。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绿篱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照明设施,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体。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五)在绿地内擅自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在绿地内进行玩耍、球类等活动。 (八)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九)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十)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