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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1、快递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平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效劳安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效劳。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开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

2、业)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平安、方便的快递效劳。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等方面的效劳,促进快递效劳的安康开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视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视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

3、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承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第二章快递效劳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效劳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效劳承诺,符合《快递效劳》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效劳种类、效劳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效劳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效劳,并采取公布效劳监视 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

4、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效劳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

5、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 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效劳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效劳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平安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以下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6、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平安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平安证明。用户不

7、能出具平安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平安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承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效劳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平安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监视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8、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效劳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效劳平安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效劳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效劳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根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9、证明; (四)效劳与平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方法情况的监视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有关部门处理; (五)

10、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视检查。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视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效劳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

11、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12、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本方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

13、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公司库房平安管理制度xx-10-18 19:57 为了杜绝库房快件遗失,提高整体营运质量,特制定客房平安管理制度,从宣布之日起生效,库房全体必须执行: 一、库房员工上下班,统一进场,统一离场,出入中心人员,必须进过安检人员检查前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向主管或安检人员报到。对于未经检查外出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元,三次5元。 二、吃饭时间,除管理人员及安检人员外,中心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库房,上班后统一进场,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主管或安检员同意方可进入。对于私自进入中心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元,三次5元。 三、对于揭露偷盗者,情况落实后,对举报人进行20元奖励。 四、进出库房由2号门统一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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