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对象 全校所有在岗人员。 (二)考勤方式 1. 全校管理岗位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各单位严格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2. 各单位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请假审批表、考勤汇总表(须有考勤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等报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全校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校园网公示。 (三)考勤纪律与监督 严格考勤旨在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必须如实记录本单位教工出勤情况,人事处每月一次将各单位考勤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接受全校
2、教职工的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批假、瞒报漏报考勤,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扣发下月奖励性绩效10%,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请假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私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 个人申请: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8天至15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人事处处长批准,人事处备案;16天及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和人事处处长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2)副处级(不含单位主持工作)请假:7天以内(含),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3)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含主持工作):由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校委书记审批,人事处和校政办备案; (4)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还要先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5)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还应当由校工会审核签署意见。
4、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再到单位(部门)考勤员办理销 假手续,由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 (三) 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 三、假期工资待遇 (一) 事假 教职工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1) 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在15天以内,按天数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2) 事假1个月以上,2个月及以下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3) 事假2个月以上,6个月及以下的,第3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
5、效工资的15%,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4) 事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5) 每次事假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请假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二) 病假 1. 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病情检查等证明材料(含疾病证明书、病历、处方、票据等),按程序办理手续。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1) 病假在2个月及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 坐班津贴; (2) 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及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
6、不满10年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按病假天数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 (4) 每次病休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病休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三) 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7、 (1) 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政策享受工资待遇,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2) 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照发; (3) 若超过规定的假期,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四、迟到、早退及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达岗位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岗位为早退。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岗者; 2. 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离岗者; 3. 不服
8、从组织调配,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4. 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5. 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6. 编造请假理由欺组织者。 (三)处理原则 1. 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由学校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5次以内(含5次),每次迟到或早退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6次(含6次),超过部分每次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 2. 当月旷工累计达10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月旷工累计达15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旷工累计达20天,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连续旷工达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3. 当月旷工1天,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2天,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3天,停发一个半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4天,停发两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级发放工资。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请假天数以请假期间(除掉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实际天数计算,每月考勤天数以平均22天计算。 (二)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适用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活动。 (三)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