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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2篇).docx

1、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

2、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3、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

4、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二) 一、为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定义如下: 1. 一般不合格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形成伤 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 2. 严重不合格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不合格产品。 3. 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 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

5、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 2. 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3. 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 4. 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 1. 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 2. 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 4. 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包括: 1. 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全部停止生产。 2. 已经出的同类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处理。 3. 已经在运输

6、途中的同类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 已经生产结束正准备发运的同类产品不得发运。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对于已经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根据不同的召回原因采取不同的后续处理方法。包括: 1. 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类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对人体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作为内销产品。对人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改变用途或重新设计、加工处理。 2. 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的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批产品做降级处理。通知物控部、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共同进行原因分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进行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改进,确保质量问题得到整改。 3. 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加强有关技术壁垒研究,进行合理规避,避免再出现此类问题。此批产品确实没有质量问题的,经再次检验检疫合格后,做改变出国家或改作内销处理。 4. 因不符合输入国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批产品不得再报检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输入国安全、环保等项目的产品,做改变用途或降级处理。对于其他不符合输入国其他项目的产品,做降级处理或该做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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