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指挥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工程产品)质量监管和考核力度,有效地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各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名牌产品,做到奖优罚劣,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实现创优规划目标,或者为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者(包括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违反指挥部《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本办法实施惩罚。 第五条指挥部执行
2、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全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1、指挥部将扣除各项目部工程计价的0。5%作为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按其评比结果进行返还。 2、指挥部和各项目部领导和各部室负责人均交纳不同数额风险抵押金。进行工程质量方面考核。 3、指挥部设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优质工程的创造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是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管理、考核与实施。 第七条对作业层的奖励与惩罚由各项目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按照创优规划,工程质量荣获国家、省部)、市、总公司、局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一、荣获国家级优质工
3、程(鲁班奖),奖励60万元。 二、荣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 三、荣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励1万元。 四、荣获总公司优质工程,按工程复杂程度、科技含量大小,奖励1万元. 五、荣获局级优质工程、样板示范工程,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其他奖励 一、各项目部半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查考评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实现了合同承诺目标,社会效益显著,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达到申报条件并实现申报,指挥部将对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进行返还奖励。 二、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部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
4、项目部或个人奖励5-50元。如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突出,可提请指挥部领导批准另行重奖. 三、对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奖励:小组能够按照《质量小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小组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如荣获国家级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50元;如荣获省、部、总公司级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30元。如荣获局级优秀“QC ”成果,奖励小组10元;如荣获公司优秀“QC ”成果,奖励小组3-8元。 四、对产品生产单位,其产品荣获国家、地方著名品牌者(有文件、证书),奖励获奖单位30-50元。 五、杜绝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个人,将按损失费用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者执行
5、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工期及设计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 二、贯标:确保三标一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监督审核及内审不出现严重不合格或重复出现不合格项。 三、凡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在验交工后具备申报条件,但经申报而未获批准的. 四、工程验交工后实现合同承诺质量目标的。 第四章对质量事故的惩罚 第十一条凡因设计错误(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管理监控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
6、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对酿成质量等级事故的均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以下。 1、责任单位经济处罚30元〜3万元.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经济处罚5〜30 元。 3、对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3〜20元。 4、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警告处分,经济处罚3~10元。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含)〜30万元. 1、责任单位经济处罚3〜10万元。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元〜2万元。 3、对项目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30元〜1万元.
7、4、对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经济处罚 20〜50 元。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 (含)〜1万元. 1、责任单位经济处罚10〜30万元.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接降级或待岗处分,经济处罚2~5万元。 3、对项目部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2〜5万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1〜3万元。 第十五条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二级及以上事故时,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中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对一般质量问题的惩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因工艺错误造成返工或整修费用在50元以下,无因质
8、量事故造成重伤、死亡者属于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对在质量检查中,上级领导或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附表以外的质量问题,视其严重程度下发监察通知单、通报或1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或项目部经理处以5元以下罚款;对监察通知单或检查通报中指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限期未整改的,按原罚款的2倍加重处罚。 第六章其他惩罚 第十八条凡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由于安全或质量原因造成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未能实现创优目标的,将对施工单位或项目部按相应奖励标准的10-30%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成立“QC ”小组,无“QC ”小组活动记录,无活动成果的单位或项目部,每个单位或每个项目
9、罚款20元。 第二十条 对产品生产单位,凡因建筑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上级或建设单位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列入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将视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隐瞒事故论处: 一、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的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三、有意缩小事故
10、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四、原材料、砂浆、砼等试验不合格后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惩罚权限 奖励和惩罚要严格依据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职责权限进行,不得有随意性。 第二十四条指挥部财务部建立奖罚专用帐户,用于奖励为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工作作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同一项工程荣获多项荣誉时,以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其它事项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号令)执行. 二、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3] 46号)执行。 三、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按《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伤规》执行。 四、事故的分类和调查处理程序,同时要执行有关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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