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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doc

1、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状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2、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用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保证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

3、观察排水状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具体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用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存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状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保证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关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

4、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保证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依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用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

5、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别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依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

6、接地装置并坚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存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同意,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保证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状况下进行。 〔三〕  关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

7、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状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8、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状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状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四周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

9、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碰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持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当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10、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状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常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展,如无法处理,应马上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

11、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具体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强化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别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用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修理、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别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12、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坚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保证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遵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

13、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优良,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改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14、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掉。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马上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状况须马上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

15、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马上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用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坚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坚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同意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碰到以下状况之一时,须马上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四周发生火灾; 〔3〕四周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状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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