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6KB ,
资源ID:10040494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0404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木材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木材管理办法.docx

1、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

2、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

3、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

4、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

5、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

6、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十四条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

7、0立方米以下(不含5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8、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 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

9、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章木材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10、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

11、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或者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

12、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

13、非法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木材;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所运木材已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处以1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行冲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承运无木材

14、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