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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院考勤管理制度.docx

1、A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A医院考勤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各个医院关于员工的管理都会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中考勤管理制度是其中的一项。以下的医院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照。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 各个医院关于员工的管理都会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中〔考勤管理〕制度是其中的一项。以下的〔医院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照。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

2、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

3、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 、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够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4、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够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实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实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

5、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实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6、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实,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7、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实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实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扶养人抚,养

8、长大后仍坚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扶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实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扶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状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执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

9、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

10、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依据实际状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

11、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依据工作的状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状况的证实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够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

12、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作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以下状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实;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冲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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