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办理方法
1、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2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
2、收费标准
免费
3、承诺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时限办理
4、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 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双方常住户都非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可共同到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2、提出申请;
3.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5、申请材料
(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簿
3、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常住户都不在本省,双方常住户在本省但非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登记程序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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