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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docx

1、违反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50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 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者拿着头盔、放在一边的; 3、不按规定颜色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 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的头盔。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被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本岗位劳动纪律和安全

2、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5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含啤酒)。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六条 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200元/人.次,并对退出采取纪律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没有通行标志的情况下进入人行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八条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委托给他人或操作他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二章高空作业

3、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空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 1、坠落高度为两米或以上; 2、边缘没有防护栅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 3、坡度大于30度、滚动高度大于2米的。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警告违规者、教育,或50〜200元罚款。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100元/人.次。 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绳);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要求宣传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3、高空作业现场,不得安排垂直交叉作业。特殊情况下是否需要垂直

4、交叉作业,必须做有效的隔层安全防护。 4、5米以上高空作业,未设施工平台的,或施工平台无防护栏的,运营商必须购买双重保险(安全带,安全绳)防护。 5、马道板铺设后,必须可靠装订固定,马道板厚度不得低于40mm。 6、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挂点要牢靠,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有缺陷的安全带、安全绳。 7、高空作业,不要向下扔物体。 8、高处安装、拆除作业,必须设定高空作业危险区域、设置相关安全标志。 9、水平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 10、特殊高空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可靠的通信装置,确保与地面平滑接触。 11、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安排高空作业。 第三章电焊作业

5、第十二条 禁止无焊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焊操作,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电焊工须将操作证(或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第十三条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警告违规者、教育,或100〜200元罚款。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附近电焊作业时,违者罚款50元/人.次。 1、电焊机一次线(电缆)在地面上敷设时,必须使用套管进行保护(电缆无破损可埋设)。 2、电焊机一次线接线盒完好,破损后必须及时修复。电焊机的一次、二次线禁止混放在一起。 3、电焊焊花落点10米范围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氧气、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 4、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面罩

6、切割(气割)作业,必须戴防护眼镜。 5、在潮湿地点操作时,站在干燥绝缘上,并穿绝缘鞋。雨天无防雨措施,禁止进行室外电焊作业。 6、焊接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焊接手套,禁止赤手更换电焊条。 7、电焊机的二次线接头必须绝缘。 第四章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起吊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信号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经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岗。否则罚款50〜100元/人.次。 第十五条起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定。违者,将责令立即纠正,并给予批评、警告。态度恶劣或重复违章的,给予违章人员100〜300元处罚。 1、起吊大型物体时,必须使用牵引绳(溜绳)。 2、起重作业的施工现

7、场必须有专人看守,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操作员和指挥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十不吊”原则: (1) 、过载而不提升 (2) 、如果命令信号不清楚或混乱,请勿提升; (3) 、绑扎不牢固或麻绳绑扎未吊起; (4) 、站在悬浮物上时,请勿提起; (5) 、未起吊安全装置故障; (6) 、如果照明不足,请勿提起; (7) 、固定物和埋物未吊装; (8) 、斜拉,不抬; (9) 、不要在没有垫子的情况下提起边缘物体; (10) 、混合气瓶未吊装 4、汽车吊的直腿垫木,必须用铁丝、应绑扎扁铁或细钢筋,以防碎裂。 5、钢丝绳禁止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电缆放在一起,或放在

8、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6、起吊作业时,指挥官必须以标准化的方式使用旗帜(手语)并配备哨语指挥。 7、严禁用落物吊运危险品,如:碴斗盛装过满,所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捆绑短小物件等。 8、起吊大型物件,必须编制起吊方案,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做好全体员工的交底工作。 9、任何人不得站在提升物体或吊杆下方。 10、起吊场所地处高压线、光缆、农电、基坑沟渠临边、交通要道等危险环境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保证措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11、起重用钢丝绳(提升绳、牵引绳、吊索)断线数量已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报废、更换,禁止继续使用。 12、起重机械缺乏安全防

9、护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检修、恢复,禁止继续运行。 13、使用的卡环、吊索的允许起吊重量不得小于起吊负载的重量。 第五章施工用电 第十六条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100元/人。操作证书或操作证书副本应随身携带,以备将来参考。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用电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安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个人违章的,将视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1、三级配电箱内所有分路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的整定值必须满足人员触电保护的要求。 2、每个配电箱的外部必须悬挂“配电箱责任牌”,箱门内侧张贴“漏电保护器检查登记表”。 3、

10、电工必须穿绝缘鞋。 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固定,设防雨措施。 5、漏电保护开关失灵、损坏后必须及时检修、更换,不得继续使用。禁止使用漏电保护接线。 6、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7、配电箱下的出线必须整齐,并且标明去向。进出线必须从穿线孔走线。 8、导线接头、脱皮应及时绝缘和包裹。 9、电缆爬地敷设时,应加套管防护,严禁在泥水中敷设电缆和电线。 10、经常来回拖动的电源线,不得使用黑皮线、塑料线、护套线等,必须使用橡胶电缆。 11、使用插座,应匹配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从电源线上直接取电,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 13、单位电工至少每月对漏电

11、保护开关进行一次试验、检查,并将测试结果填写在配电箱门内侧的检查表中。 14、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和防爆灯。 15、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与钢结构的交叉处应使用软绝缘材料进行保护。敷设的供电线路不得阻碍交通,爬地线路过路段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6、配电箱必须上锁管理,门锁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 17、各种线路绝缘层老化影响电力安全,必须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规范包扎。 18、照明线路必须为两芯电缆,架空敷设。 19、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 20、配电箱前、箱内不得有杂物。 21、配电箱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必须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标志

12、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意外输电。 第六章气瓶运输、储存和气焊操作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重复发生的,给予架子队处罚100元/次。 1、气瓶、搬运过程中,禁止本地滚动模式。 2、乙炔气瓶的使用、储存时,禁止卧放。 3、氧气瓶立放时,必须采取反倾销措施。 4、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5、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6、气瓶与明火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的气管混用、错用。 8、禁止使用已破损(损坏)氧气计和乙炔计。 9、气焊(气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必

13、须戴防护眼镜。 10、乙炔气瓶吊装(运输)时,不得卧放。 11、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橡胶圈。 第七章起重设备操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运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整改再次发生的,处以50元/次。 1、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2、驾驶室未清洁,环境不整洁。 3、在驾驶室内使用明火取暖或扔烟头。 4、用油清洁机器零件时吸烟。 5、设备运行期间检修设备。 6、驾驶员没有集中精力操作设备,随意和旁人闲谈。 7、吊物悬空时,操作员无故离开控制台。 8、信号员随意把电话交给其他人,未造成设备运行事故。 第二十条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罚款50~

14、200元/次。 第八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安全第一”和“五同时”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处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现场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1、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为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续施工造成威胁。 4、明知是违章作业,仍不予制止,现场负责人默认为非法操作。 5、在安排生产的时候,未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安排安全工作,造成生产与安全矛盾。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说明: 1、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相应的罚款,第三次加倍罚款,停工检查学习,第四次将给予退场处理。 2、对于在处罚规定中被罚款的个人,项目部将下发罚款通知单,并限期将罚款上交项目部财务,并纳入安全专项资金,违者停工检查学习。 3、对于处罚规定中罚款到架子队的,项目部将从当月各架子队的工资或结算中扣除。 4、对于多次违反各货架团队处罚规定的人员,架子队整体检查学习。 5、处罚规定第6条,违反一次将处以退场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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