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 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
2、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
3、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4、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
5、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
6、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
7、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
8、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
9、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
10、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
11、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
12、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
13、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
14、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15、 第三十五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
16、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
17、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 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
18、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 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
19、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20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 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
20、好。 第五十一条 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
21、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 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
22、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
23、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