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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1、大学本专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X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2、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生处和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岗位设置和监督落

3、实。 第七条 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九条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

4、以勤工助学 的方式获得报酬。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两周,用人单位根据实

5、际情况确定下学期(或寒/暑假)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量,在钉钉平台填报《勤助岗位》进行申请。 (二)学生处和人事处审核确定全校设岗计划,并在钉钉平台完成审批。 (三)在每学期的前两周,由学生处勤助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办理上岗手续,安排上岗。 (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在用工前两周进行,程 序同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 (一)佩戴勤工助学上岗证。 (二)举止得体,文明礼貌。 (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办公场所玩游戏、聊天、喧哗等。 (四)上岗时间之外,不经允许不得在办公室逗留。 (五)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六)无故离岗、违反用人单位

6、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 (七)自愿辞岗者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勤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寒暑假期间按日计算,酬金不低于石家

7、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石家庄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按月计发。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个月的学生考勤和考核表;寒暑假上岗的,在新学期第一周提交考勤和考核表。 第十八条固定岗位学生的试用期为两周,试用期间的酬金在学期末统一发放,若学生中途无故辞岗或因工作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则不再发放试用期酬金。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石家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8、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20XX〕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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