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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征地外协管理.docx

1、EPC项目征地外协管理 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国内段)隧道工程第二EPC合同项隧道全长14.498km,隧道洞、施工便道、新建或整修的伴行路经过占用林地、耕地较多,并且部分民屋、电力、通信、信号杆需迁移,因此征地及对外协调工作难度极大。 对此EPC项目部将抽调一批曾参与大丽铁路、宝龙高速、元磨高速的征地协调人员,组建本工程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和各县外协办,积极开展对外协调工作。项目进场后及时统计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国内段)隧道工程第二EPC合同项征地协调控制点,根据施工图设计、采办、施工进度以及下步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征地进度计划,并将调整后的计划分解,下发到各县协调主管。对于存在的征地难以

2、进展的情况,要及时逐级反馈到对外协调部,以便及时调整设计、采办、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征地管理上实施“三级管理”,建立与业主、监理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健全EPC征地及外协工作制度,做好外协工作计划安排,使土地补偿资金拨付渠道畅通;定期召开工程征地协调会,邀请地方协调部门以及设计部、采办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参加,总结土地协调问题、了解工程动态制定今后工作的安排。 1. 土地征用进度计划安排控制措施 1.1成立EPC外协工作组织及建立相关岗位职责 项目部外协工作组织 根据前期对本工程的实地考察,结合隧道所经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及隧道施工的特殊性,EPC项目部设一名项目副经理主管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国内段)隧道工程第二EPC合同项整体对外协调工作。同时设立对外协调部,负责与业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对外协调部在本标段每个行政县安排一名征地协调主管,协助各工区以及外协部有关人员有效开展外协及土地征用工作,施工工区按照隧道线路所经县域和工区的配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外协人员,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的三级外协工作管理网络,在业主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外协调工作。 EPC项目部对外协调机构组织人员构成 序号 单位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1 项目部 项目副经理(对外协 1 全面负责对外协调工作 序号 单位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调)

4、 2 对外协调部 外协部经理 1 具体办理工程对外协调 3 合同控制兼法律 1 补偿合同谈判及签订 4 工程预算(外协) 1 编制补偿费用书 5 资料员 1 外协相关资料管理 6 各县外协 外协主管 5 协助沿线各县的对外协调工作 7 司机 5 现场值班 8 总计 15 对外协调工作各岗位职责 项目副经理(对外协调) (1)负责EPC项目部整体外协工作; (2)负责协调与业主兰成项目部及地方政府的工作关系; (3)负责对外协部的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外协调部 (1)负责建立对外协调管理体系,制订工作范

5、围内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文件,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保障其对外协调管理体系良好运行; (2)负责省级以下地方关系协调; (3)负责组织召开省级及省级以下用地工作协调会; (4)负责按业主发布的项目综合计划编制用地工作计划; (5)负责按业主要求报送各类征占用地与对外协调报表; (6)负责全线临时用地情况统计资料的汇总; (7)负责指导各县外协主管的业务工作; (8)负责各县占用土地最终清登确认; (9)负责隧道建设临时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手续; (10)负责林地补偿和林木补偿,缴纳育林基金,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11)负责伴行道路永久用地进场协

6、调,办理永久用地许可手续,取得永久用地土地使用证。 (12 )负责按照竣工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组卷归档各类用地和对外协调资料。 对外协调部经理 (1)负责与业主项目部进行协调,取得支持性文件。负责全线对外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部门管辖的外协、取证、工程协调、内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负责配合业主项目部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建设过程中特定和特殊问题的协调。 (3)负责配合业主项目部起草与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安置补偿等、征(占)用土地费用协议书,并由相关部门会审后签订协议书。 (4)负责审核

7、外协工作计划和安排各县外协主管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外协主管的工作。 (5)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县外协主管的作用,完成工作计划目标。 (6)根据外协工作需要及时对协调资源进行调配。 (7)负责主持协调办公会和工程协调会,研究解决许可证办理中的决策性问题,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8)负责审批本部门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按计划对办公、差旅、招待等费用实施控制。 (9)负责进行和征地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文件控制、档案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县外协主管 (1)按照EPC协调职责范围,负责组织所辖县区施工临时用地及附着物清理、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将确认后每日清点数据报EP

8、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 (2)协助各工区办理道路使用权等手续,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报协调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编制本县工程建设用地及协调实施计划,并报协调部审批。参加临时用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协商谈判,严把各项补偿的审核确认,及时将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负责检查审核土地使用结束后交地手续的办理及沿线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之间的协调工作。 (5)负责本县内隧道工程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堆渣场及地面附着物统计。 (6)定期向外协部经理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区外协人员 (1)配合EPC项目部派驻的各县外协主管

9、开展所承包区段的外协工作; (2)组织实施施工区段的土地清登统计工作; (3)负责乡(镇)、村的要地工作; (4)负责土地使用结束后交地手续的办理; (5)负责解决由于施工出现的超占地的问题; (6)负责解决因施工出现的环保等其他问题; (7)完成EPC对外协调部及各县外协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保证协调计划进度的管理和措施 (1)依据《项目综合计划》、《项目执行计划》针对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国内段)隧道工程第二EPC合同项实际情况情况,编制土地征用进度计划的控制措施,及时根据工程设计、采办、施工的进度调整征地进度计划。 (2)依据《项目综合计划》、《项目执行计划》,建立

10、一整套完整的工程征用地进度报表体系,包括征地日报、征地周报、征地月报,形成每日统计、每周计划、每月总结的征用地信息系统。为及时掌握现场施工的用地动态,建立工程用地动态分析表,在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土地征用进度计划。 (3)随时了解施工图设计、采办以及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征地进度计划,并将调整后的计划分解,下发到各县协调主管。对于存在的征地难以进展的情况,要及时逐级反馈到项目副经理,以便及时调整设计、采办、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4)为对外协调组织机构配备办公设备及专用车辆,制定并下发征地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充分保障外部协调工作的开展。 (5)健全项目部对外关系协调组织机构,项目部设一名项

11、目副经理负责工程对外协调工作,成立对外协调部,负责具体的征地及地方协调工作。外协部按不同的施工县域派驻外协主管,协助项目副经理和外协部经理开展土地征用和地方关系协调工作。 (6)对隧道经过的区域,认真开展宣传工作,使各项征地政策家喻户晓;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关系,取得并保持密切联系,注重对工程所在地相关政策、法规的收集和现场情况摸底。 (7)认真开展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登记造册,作为赔偿依据;在测量放线、地面附着物和构筑物清理以及施工便道的确定时,提前通知地方协调部门到场,同时提供详尽的资料,以便于地方协调部门展开工作。 (8)对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的地方百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认真的

12、耐心的思想工作;对无理取闹阻挡施工者,无法说服时,申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对于突发事件(民扰)等,及时与地方协调部门进行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后再行实施。 (9)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每周与地方协调部门举行一次交流会,总结本周的土地协调问题以及下周的施工安排,每天项目部的生产会议召开完毕后及时向地方协调部门反馈信息,确保地方协调部门能够掌握最新的施工动态。 (10)提前根据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国内段)隧道工程第二EPC合同项所经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协调方案,提前与有关部门制定出“临时用地和地面附着物赔补偿协议”,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让各方充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补偿协议逐条逐句地进行推敲

13、和细化。达到既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又充分遵照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损害管道沿线群众利益,不能因此而引起社会矛盾的目的。 (11)加强施工过程中临时用地管理,对特殊地段的用地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 (12)加强对施工用地地貌恢复工作的管理。 (13)在施工中,必须保证农户生产、生活用水水网的畅通,将施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减少阻工现象的发生。 (15)工程完工后,按要求进行施工区域内(占用的道路、通道、场所、临时设施及其他)的地面清理(包括需要清除的临时设施、废弃物料、垃圾、机具等)和地貌恢复工作。 2. 配合业主征地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1)明确EPC项目部在征地

14、外协工作中的工作界面划分和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EPC项目部和各个工区的外协征地网络体系,及时制订并下发EPC管理范围内的征地协调、施工用地、地形地貌恢复、土地复耕等管理规定。有效实施“三级管理”即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各县外协主管、工区外协人员三个管理层级。明确各级外协部门的管理职责,分清工作界面,做到各级管理在外协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衔接,不留真空,密切合作。 (3)建立与业主、监理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向业主上报征地工作进度及工作情况,各项工作及时得到业主的授权。在办理征地手续及外协工作过程中,加强与业主的信息沟通,及时向业主汇报征地手续办理的情况和请示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积极配

15、合业主及监理的工作,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各项外协工作,避免自作主张,协作一致地办理征地手续。 (4)认真执行业主制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拨付程序,建立健全EPC征地及外协工作制度,做好外协工作计划安排,使土地补偿资金拨付渠道畅通,能够及时到达被征地农民的手中,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5)建立长效学习制度,征地外协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外协人员自身素质和依照法律法规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能力,满足业主对征地外协工作的要求。 (6)认真做好

16、工程沿线土地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尽可能减少建设用地,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生态环境、地方设施和群众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社会环境,杜绝各施工工区未批先用,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 (7)积极协助业主项目部的主管部门与省级地方政府及沿线各市、县政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经常沟通感情,坚持定期与地方协调部门举行一次交流会,总结土地协调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安排,及时向地方协调部门反馈信息,确保地方协调部门能够掌握最新的施工动态。 (8)积极办理除业主提供以外的其它用地手续、获取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许可手续、永久土地使用证等批件。 (9)认真收集各种征地外协工作的相关资料,按照竣工档

17、案管理目录及规定,及时组卷报送业主项目部和监理的审核。 3. 土地征地费用控制措施及办法 根据大丽铁路、保龙高速、元磨高速、西气东输二线施工外协工作的经验,采取如下措施及方法控制土地征用费:3.1制定土地征用费用管理办法 (1)工程用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清点调查工作由业主、监理、地方国土部门及EPC外协人员共同参加,清点调查数据依据各方现场清点记录数据,并由参与清点的各方签字盖章。 (2)用地补偿协议的签署按照云南省政府提供的相关用地补偿标准文件执行,实物量依工程沿线征用土地地类调查及地面附着物清点数据计算。 (3)用地补偿协议签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及相关协议条款规定,保证协议执行科学合理。 (4)根据业主确定的补偿标准,签署用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费用,补偿款项到位后,EPC项目部督促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部门下发补偿款到户。 (5)制定外协费用支出程序,控制相关外协管理费用支出。 3.2用地的丈量和地面附着物清登的管理要求 (1)在对征用土地进行丈量清登时,必须有EPC外协部各县外协主管、施工工区外协人员、县、乡、村代表参加。准备土地征用清登前,施工工区提前2天通知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由其通知所在各县外协主管参加清登工作。 (2)负责清登的人员必须确保清登基础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各县外协主管负责监督清登资料的真实性,具

19、有管辖范围内的确认否决权,没有各县外协主管签字的清登资料一律无效。清登资料一式四份(施工工区、EPC项目对外协调部、县乡土地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部门各一份),由现场各方签字后存档,各县外协主管需将经确认后的清点明细表,在清点确认当天(没有特殊情况下)传真发至EPC项目对外协调部,最晚不能超过3天,原件待签订协议时一并交给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 3.3征地协调原则 3.3. 1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在许可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占地或超占用地面积。由于施工实际的需要,需要计划外用地时,用地工区必须提出临时用地计划上报EPC对外协调部,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20、临时用地的相关变更手续。经批准的计划外用地由所在各县外协主管现场给予确认,没上报或先干后报的将给予相关责任者经济处罚。 坚持“依法办理各种许可证手续”的原则 (1)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令法规、行业标准制度、公共关系准则和业主规定的合同权限等条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证。 (2)根据工程的总体部署安排及施工计划安排,EPC项目部外协部预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配合业主编制许可证办理的计划,积极协助业主项目部完成省级各种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 坚持“依靠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原则 (1)EPC承包商对外协调部派人持业主所办理的项目核准文件,线路走向平

21、面图及施工方案,到线路所经市、县(区)一级建设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2)用地规划批复后,依据业主确认并提供的用地补偿标准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文件,到市、县(区)以上的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的相关手续,处理与征地有关的各项事项,办理施工用地许可并签订用地合同。 (3)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EPC项目部对外协调部协调市、县(区)级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召开管线所经过的镇、村级的征地工作会议,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协调地方政府(

22、包括县(区)、镇、乡、村)开展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登记造册,三方签字生效(标段外协主管、监理、被占用土地的地方政府代表签字)。 (5)EPC项目部外协部根据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册中记载的用地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依据业主提供的并得到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局确认的补偿标准单价,计算出占地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测量勘察费及地方政府的协调费用,汇总上报监理部确认,经地方政府的认可后,上报业主征地主管部门,业主确认后由EPC外协部负责联系地方政府,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EPC外协部及时办理征地补偿款到位,并催办地方政府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施工正常连续进行。 3.4征地赔偿协议的签订和赔偿款的支付 (1)征地赔偿协议一般与县级主管部门签订,各种河流、公路的穿越与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签订。 (2)各种赔偿协议的协商谈判由EPC对外协调部负责组织人员参加。 (3)在清登没有全部完成时,可以分段签订协议,以保工程顺利进行,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正规收据或发票。 (4)赔偿款支付时按签订的协议由EPC对外协调部负责组织各部门会审确认,经负责外协的项目副经理审批后上报项目经理签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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