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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1、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

2、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此期间,殳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 资格。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

3、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

4、常学习、生>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时,须有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工作由学院组织,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本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导师和所在学院履行暂缓

5、注册手续,否则,研究生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逾期15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定向培养研究生,应履行定向培养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后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 程考核必须采取考试方式。考试形式可为笔试或试,笔试必须有完整的试卷,试要有详细记录。考查形式可为笔试、试、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有列入其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所有课程成绩

6、均按百分制评定,以60分为及格,达到60分即可取得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参加重修或补考,重修或补考成绩按实得成绩记录,并注明〃重修〃或〃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继续申请补考,必须重修。在校期间所有科目补考及重修累计不得超过3次。有关规定具体按照《XX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格,也可申请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科目不得超过2门次。申请重新考核的研究生不需要再参加课程学习,只需要参加下一次课程考核。重新考核成绩高于上一次考核成绩时,该课程成绩以重新考核成绩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除课程学习外,还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学术交流、实践活动和

7、中期考核等必修环节。必修环节按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应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并结合《XX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对个人政治思想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自我鉴定。中期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的体育锻炼及成绩评定,可参照学校体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具体按照《XX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条研究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完 整的证明材料及总结报告,经

8、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认可、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记录为创新创业实践成绩,并计入学分。具体按照《XX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因违纪或作弊受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和存档。在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后,其原来已修课程和所获学分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即可转入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转学

9、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拟转入学校和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的及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等情况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学的申请。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可申请转学: (一)原学专业调整,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者; (二)导师调动工作,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者; (三)因公致伤或在校学习期间身患疾病,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四)因本单位培养条件改变致研究生需要转学者。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要求和管理规定见《XX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休学创业或

10、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办理。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须在入学满1学期至毕业前1年之间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转学或转专业申请,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应征得转入单位或转入专业导师的同意,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转学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批、 备案,按规定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转专业一般应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进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

11、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确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由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并填写《XX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同时提交学校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导师、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如因病休学须提交学校医院体检复查诊断证明,并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续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不得

12、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硕士生不得超过2年,博士生不得超过3年,否则应予以退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及奖学金的评比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按照《休学批复通知书》中的相关规定,在复学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XX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已恢复健康的证明书,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四)休学研究生的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五)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13、经查证落实后,取消其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校优先批准并简化程序,学习年限按实际情况作适当延长,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硕士研

14、究生6年内、博士研究生8年内不能修满学分、进行论文答辩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因身体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医院确诊,短期内不能治愈,不能继续学习者,或因病休学累计逾2学年者; (六)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必须退学的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学校办公室行文予以注销学籍。

15、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 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 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定向生退回定向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自学校发文之日起,退学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五)因病休学1年期满(含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满1年)不能复学以及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学校将其户关系、档案

16、转至该生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2至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8年。研究生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原则上须在第五个学期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17、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内容,科研业绩突出,按照《XX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的学习,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一般不得再向学校申请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经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

18、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进行学籍异动。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委统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作取消其学籍处理,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注册上网后原证书将不再恢复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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