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4/10 周三1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2、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2024/4/10 周三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3、,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定本规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
4、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层的矿井矿井。2024/4/10 周三3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四条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置防突机构、
5、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2024/4/10 周三4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五条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
6、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四)安全防护措施。2024/4/10 周三5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
7、、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2024/4/10 周三6第七条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
8、区域防突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2024/4/10 周三7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二)煤的结构类
9、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 文地质情况;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2024/4/10 周三8第
10、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0.3m以上的煤层进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
11、定鉴定。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2024/4/10 周三9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2024/4/10 周三10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鉴定由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
12、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120天内完成鉴定工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
13、矿井鉴定2024/4/10 周三11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 P、软分、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p和煤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的坚固性系数f 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到或者超过表1 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
14、为突出煤层。层。鉴定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新指标。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2024/4/10 周三12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危险性 破坏类型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瓦斯放散初速度初速度 p p 坚固性坚固性系数系数 f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 P(MPaMPa)突出危险突出危险、10 10 0.5 0.5 0.74 0.74 表表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202
15、4/4/10 周三13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设计设计应当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
16、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突专项验收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久瓦斯抽采系统。2024/4/10 周三14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计划和实施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
17、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比例协调配置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施区域防突措施。2024/4/10 周三15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
18、出煤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构造破坏带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他卸压区域。2024/4/10 周三16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一)地质
19、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同编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2024/4/10 周三17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突出矿井地质测
20、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构和采掘区(
21、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2024/4/10 周三18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延深达到或超过达到或超过50m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
22、,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措施。2024/4/10 周三19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规定:(一)(一)严禁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其它非正规采煤法;(二)(二)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
23、煤法;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双上山或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2024/4/10 周三20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贯通前,被贯通的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5m,并且贯通点周围并且贯通点周围10m10m内的巷道应加
24、强支护。在掘进工作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有人;2024/4/10 周三21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机采煤;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六)
25、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煤层除外)。2024/4/10 周三22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安全防护措施。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
26、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20m时),必须时),必须边边探边掘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确保最小法向距离距离不小于不小于5m5m。2024/4/10 周三23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工作面应力集中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27、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2024/4/10 周三24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
28、统;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间串联通风通风;2024/4/10 周三25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
29、设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调节风量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采用压入式。2024/4/10 周三26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
30、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
31、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30m范围内加强支护。范围内加强支护。2024/4/10 周三27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
32、实。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2024/4/10 周三28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2024/4/10 周三29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煤矿企业、
33、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突工作的监督检查。2024/4/10 周三30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
34、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编制年度、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责人、
35、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2024/4/10 周三31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队)在施工前,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责向本区(队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防突措施;措施;2024/4/10 周三32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
36、规定(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突措施的,施工区(队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
37、施;2024/4/10 周三33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彻实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2024/4/10 周三34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
38、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综合
39、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2024/4/10 周三35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一工作面工作。2024/4/10 周三36第二章第二章
40、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2024/4/10 周三37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
41、当符合下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见附录A)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片(见附录B 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
42、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2024/4/10 周三38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长
43、、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2024/4/10 周三39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每(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殊
44、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等内容;2024/4/10 周三40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必须接受防突知
45、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等内容。2024/4/10 周三41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
46、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经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
47、称开拓后区域预测)。域预测)。2024/4/10 周三42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等情况划定。2024/4/10 周三43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
48、下实测瓦斯参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揭煤作业。2024/4/10 周三44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开拓后区域预测
49、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计和采掘生产作业。2024/4/10 周三45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
50、,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人批准确认。2024/4/10 周三46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