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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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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 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一、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 100% ,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 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 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 如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 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 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应勤洗 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 从业人员工作前、 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 洗、消毒双手。 八、 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不面对食品打喷嚏、 咳嗽及做其他影响 食品安全的行为。 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不在食品处 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食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 规范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保护员工健康,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一、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 接触水平 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 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 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 位的人员) 、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 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 业健康检查。 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 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 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 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体检的, 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 离原作业岗位, 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 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 并按照体 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 在设备生产、 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 对遭受或者可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 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 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 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 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 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 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 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 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 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 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 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 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勤洗衣服、 被褥、 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 长胡须、 长指甲、 戴手饰、 涂指甲油、 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 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 加工、 经营 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 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 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 每次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 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 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 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 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 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 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 查。 七、 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并 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人民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 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 、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 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 ,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 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 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 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 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 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 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 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 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 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 烫伤、 皮肤湿疹、 长疖子、 咽喉疼痛、 耳、眼、 鼻溢液、 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勤洗衣服、 被褥、 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 长胡须、 长指甲、 戴手饰、 涂指甲油、 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 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 加工、 经营 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 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 除劳动合同。 8.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 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 经营、 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 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 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 20、 50、 15 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 实习生、 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 记录归档, 以备查验。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 患有痢疾、 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 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 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 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 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 , 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 毒。 6 、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 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 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 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教 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 能。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 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 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 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 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 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 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 (1)工作前、 处理食品原料后、 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 前应洗手消毒 ;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 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 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 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 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 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 2.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2.2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 2.5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 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 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 培训合格 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 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 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 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应主动报告, 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 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 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 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头发不得外露, 不得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 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 该经常用 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 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 食品操作场所 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 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加强专(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 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 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 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 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 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 全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穿戴整洁 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 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 坚持四勤(勤洗手、 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涂 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首饰。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 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 (包括厨师、 服务 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 应经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 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 症的,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 方可 重新上岗。 五、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建立从 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 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并对其健 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 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 食堂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 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 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 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 处理食品原料后、 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 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 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 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 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 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 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 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 患有如流涎症状、 肛门漏、 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 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 一、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食 品生产上岗作业。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且不得涂改, 过期、 笔迹不清者无效。 二、 新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 实习工、 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进行健康检查的事件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在企业上岗 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四、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 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 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 当观察到从业人员有以下症状时, 应采取暂时停止上岗从事食品生产或 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①腹泻; ②手外伤; ③烫伤; ④皮肤湿疹; ⑤长疖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发热; ⑨呕吐。 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强化个人卫生要求。 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食品生产车间须戴工作帽,头发必须 全部戴入帽内。 3 、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4 、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5 、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6 、工作时严禁吸烟。 7 、工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8 、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 、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 、避免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11 、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2 、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凉晒、消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 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 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 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 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 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 将其调整 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 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3 1、 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 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 、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 体检注意事项。 4 、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 禁止与原材料接触, 并进行复查, 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 复查合格者则恢 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 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 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 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 携带者) ,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4 一、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并经卫生知识培训, 取得有效的健康 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 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 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5 一、 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 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 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 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 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将考 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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