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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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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52AD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设置目的
手持电动工具是手直接接触带电设备进行操作生产的小型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属下列小型设备均为手持电动工具:
电钻(含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
圆锯;
电锤(含电镐);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链锯;
电刨;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电木铣和修边机;
⒂ 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职责
4.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或工具装备部门负责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检查内容:
5.1.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1.2保护接地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5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5.1.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应有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2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2.3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区域应缩短检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
5.2.5绝缘电阻应不小于Ⅰ类2;Ⅱ类7;Ⅲ类1
5.3保管
5.3.1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由单位工具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各类电动工具。
5.3.2单位工具室必须严格执行借用制度,严格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3.3 电动工具借出和收回时,工具室应严格检查插头、导线等有无破损、变形、失灵和松动,不得带病借出。
5.3.4 各类手持电动工具除日常检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检测绝缘电阻,按检查表填好记录,由工具室保存,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3.5. 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立台帐,以便安全人员随时检查或抽查。
5.3.6 各单位经常使用的电烙铁,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须专人负责。小组统一按此制度进行定期检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处罚。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范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G74A4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注:1、本规范参照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制定
2、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和储运
一、必须选购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三、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
一、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二、工具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等不正常现象,发现异常,不得使用。
三、工具使用中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及良好的接地装置,否则不得使用。
四、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根据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类型。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五、工具的电源线不得随意接长或拆换。工具电源线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烙铁
一、电烙铁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得用绝缘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导线老化、裸露等情形时,不得使用。
二、电烙铁暂时停用时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得直接放在桌面或易燃物旁。未冷却的烙铁不得放入工具箱、包内。
第一百二十条 移动式排风扇、电风扇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应有接地保护措施,并应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如零部件破损、漏电、导线老化,不得使用。严禁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手电钻、电锤
一、使用前,应检查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应与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相符合,不得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应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使用中出现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装卸钻头时,应切断电源,待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装卸。
三、转移作业地点及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使用手电钻时,不得戴手套。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照明灯
一、室外作业时,其照明应选用安全灯具,一般情况宜采用防水式灯具。
二、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灯具。
三、在人孔内宜选用电压为36V的工作手灯照明。在潮湿的沟、坑内应选用电压为12V的工作手灯照明。如用蓄电池做电源时,电瓶应放在人孔和沟坑以外。
四、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警示灯时,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不得小于2m。
五、当用150W以上(含)的灯泡时,不得使用胶木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得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六、灯具的相线应经过开关控制,不得直接引入灯具。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BA3C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条在施工现场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较为频繁,为了在施工中规范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特制定本方法。
2 条作业前必须检查:
2.1 条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2.2 条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2.3 条电气保护装置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启动后,空载运转并检查工具联动应灵活无阻。
3 条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4 条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是应立即停机修理或更换后再行作业。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5 条使用冲击钻注意事项:
5.1 条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5.2 条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5.3 条必须垂直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5.4 条使用直径在25mm 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6 条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80m/min,作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15~30 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
7 条作业面使用的空气压力泵,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安全阀的有效性(严禁将安全阀绑死),不能任意提高压力,否则可能造成爆炸。(当压力不够是可采用加粗气管及增加气泵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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