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T.CW.04.01—2009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第三版
受控
非受控
编号
●
质量手册的管理及控制程序
2009-07-30发布 2009-07-30实施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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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文规定了《质量手册》管理的要求,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的工作场所始终保持使用该文件最新的有效版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质量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分质量手册》以下简称《分手册》)的管理。
3.职责
3.1《手册》的编制、评审、编号、发放、修改由总师办统一归口管理,其解释权归总师办,《分手册》的核准确认由总师办负责。
3.2《分手册》的编制、评审、批准、打印、造册、编号分发及修改由各分厂统一管理,其解释权归各分厂。
3.3《手册》的评审和修改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审核或审定。
3.4《手册》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署及发布,《分手册》由各分厂负责人批准、签署及发布。
3.5《手册》签署发布后,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宣贯,《分手册》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向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宣贯。
3.6《手册》和《分手册》持有单位或人员负责认真全面贯彻其要求,并认真执行。
4.工作程序
4.1《手册》的标识、编号和分发
4.1.1《手册》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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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分为“受控”(受控栏有“●”)与“非受控”(非受控栏有“○”)两类。《手册》由总师办进行标识,《分手册》由各分厂进行标识。
注:非受控《手册》不予修改,仅供需用者参考。
4.1.2受控《手册》的编号和分发
《手册》由总师办负责统一编号、发放。编号按三位数字编排,分别造册、登记分发。
《分手册》由各分厂按本部门的受控《手册》号后加“XX”编排,即为该单位的“受控”文件,分别造册、登记分发。
4.1.3受控《手册》、《分手册》发放范围的批准
《手册》发放人员名单应经总师办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造册发放。
《分手册》发放人员名单应经各分厂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后造册发放。
4.1.4受控《手册》、《分手册》的发放范围
《手册》的发放范围主要是:有关公司领导、职能部室和分厂负责人以及体系工作或项目负责人。
《分手册》的发放范围主要是:分厂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等。
以上人员领取时须在各发放登记册规定栏内签收。
4.1.5《手册》和《分手册》的持有人,因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到各自的分发处办理还(转)手续。
4.2实施的二/三层次的质量文件应服从《手册》和《分手册》的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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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经造册签发,均属受控文件范畴。
二/三层次的质量文件分别由总师办/分厂负责统一管理,按规定予以控制。
4.3《手册》原稿由总师办归档保存,《分手册》原稿由各分厂归档保存。
4.4受控《手册》和《分手册》的使用和保管
4.4.1《手册》和《分手册》的持有者应认真阅读,熟悉其内容及要求,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其规定。
4.4.2《手册》和《分手册》持有者应妥善保管其手册,不得丢失、损坏、乱涂乱划、私自外借、外传(赠)、复印等。若发生上述现象,总师办和分厂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4.4.3如有丢失、损坏受控《手册》应及时报告总师办。需补发时,应作废原分发号《手册》,按程序补发新分发号《手册》。
4.5《手册》和《分手册》的更改
4.5.1更改的原因和依据
a.《手册》和《分手册》编制依据标准的修订;
b.公司内部(质量方针、机构、主导产品、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c.因《手册》和《分手册》内容不适宜而影响体系运行时;
d.质量体系审核中提出的合理改进建议。
4.5.2《手册》内容更改由总师办负责进行,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分手册》内容更改由各分厂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分厂负责人批准,并报总师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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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更改的方式
采用换页或另附更改页插入相关章节中的办法,更改页的页码应同原页码数衔接(原页数后加杠1、2),更改页上应注有更改人,批准人签字和实施日期。
4.5.4更改标识
在被修改的条款号前用竖直粗实线予以标注。
4.6《手册》和《分手册》的换版
4.6.1换版原因和时机
a.《手册》和《分手册》编制依据的标准已做较大修改;
b.质量体系发生较大变动时;
c.《手册》和《分手册》内容修改较多,影响使用时;
d.公司或分厂认为需要时(如管理评审提出的重大修改)。
4.6.2换版方式
a.按规定程序重新批准,分发新版《手册》和《分手册》;
b.《手册》和《分手册》各页的修改处均恢复初始状态;
c.由总师办或分厂收回旧版受控《手册》或《分手册》。
4.6.3换版后的体系(程序性)文件系统,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核对审查,修改或补充等工作,使之与新版受控《手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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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录
a.总师办应保存完整的《手册》的使用、(更)修改、发放记录和历次版本。
b.各分厂应保存完整的《分手册》使用、(更)修改、发放记录和历次版本。
提出单位:总师办
起草单位:总师办
修改单位:总师办
起 草 人:刘本初
修 改 人:彭 河
审 核 人:金胜钰
批 准:王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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