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电运输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各单位、科室 :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件(黔府办(2010)18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加大煤矿安全保障投入中 (二十一)构建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内容规定要求。为完 善我矿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保证我矿安全设施的投入, 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机电运输安全投入从矿井安全专项费用 (吨煤 30 元 的标准)中提取 ,必须专款专用, 由公司集中管理、 统一安排。 第三条机电运输安全投入费用的使用情况报永龙公司备案, 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机电运输安全投入的范围 :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 (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防尘系统支出。 7)其他与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机电运输安全投入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 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 大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总经理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安检科、供销 科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供销科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 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
第八条 经公司批准的机电运输安全投入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 资金的 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 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永龙公 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 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 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财务部提交报表。
第十三条 机电运输安全投入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
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拒报、迟报。
第十四条 安检科、供销科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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