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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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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 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 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 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 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 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 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 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 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 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 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 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 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 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 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 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 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 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 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 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 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 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 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 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 案和意见。 3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 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 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 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 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 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 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 3000 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 《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 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 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 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 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 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 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 、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 、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 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 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 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 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 、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 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 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 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 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 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 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 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 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 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 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 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 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 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 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 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 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 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 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 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 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 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 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 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 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 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 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 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 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 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账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 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 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 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 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 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 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 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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