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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持股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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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2000-10-10 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

2、、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

3、,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二)、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三)名称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

4、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一)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深圳、云南)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上海、陕西)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

5、组织形式。(甘肃) 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黑龙江)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二)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行为6、内部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安徽)7、内部职工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江苏) (三)职工持股会的定义

6、界定8、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青海)9、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天津)10、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南京市) 三、职工持股试行的范围1、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津市、陕西、)2、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深

7、圳、南京)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北京市)3、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浙江、安徽)4、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云南)5、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6、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厦门市)7、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江苏)四、持股会的设立和登记(

8、一)、持股会设立的条件一些省市规定了试行职工持股的条件,而没有明确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1、深圳有关实施持股的规定为:(1)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2)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3)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2、安徽省的规定:(1)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2)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3)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

9、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4)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3、云南省规定:经营业绩或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公司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4、浙江省规定: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一些省市明确规定了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5、江苏省有关规定:(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

10、件无虚假记载;(3)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6、宁夏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1)企业连续两年赢利;(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7、济南市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2)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3)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5)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8、甘肃省规定:(1)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2)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

11、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9、青海省规定:(1)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2)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10、北京市设立职工持股回具备的条件为:(1)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XXXXXXX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5)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6)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11、上海市规定:(1)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12、公司;(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4)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资办确认;(5)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7)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12、陕西的规定:(1)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2)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3)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

13、机构;(4)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5)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13、天津市规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3)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14、南京市: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效益和发

14、展前景较好,工会组织健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的企业,方可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二)、持股会登记1、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办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厦门)2、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江苏省)3、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济南)4、职工持股会紧体改部门批准,随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云南)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

15、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甘肃) 6、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青海省)7、北京市体改委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8、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政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宁夏)9、公司设立职

16、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陕西)10、职工持股会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天津)11、市属全资、控股企业又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改办审批。(深圳)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1、深圳:(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

17、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2、广东:(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

18、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3、浙江: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4、江苏:(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2)职工对企业派股

19、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3)在本公司工作满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5、济南市:(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

20、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6、安徽省:(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

21、(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7、厦门市:(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8、黑龙江:(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

22、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10、甘肃省:净资产增值奖励

23、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11、青海省、陕西: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12、北京市:(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

24、交易(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3、上海市:(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

25、,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14、宁夏:(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15、天津: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一)股份的设置1、深圳

26、: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2、浙江、江苏: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3、济南: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4、安徽:(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

27、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6、北京: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7、上海市、陕西: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8、南京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1、深圳:(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

28、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2、浙江、安徽: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3、江苏:(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原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

29、不得高于5倍。)(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4、厦门: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这点与陕西相同)6、甘肃:(1)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

30、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2)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7、北京市: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8、南京市:(1)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职工持股比例一般可占公司股份的35%-50%;总股

31、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职工持股的比例一般可占到50%以上。七、分配和认购程序(一)各省市认购原则几乎统一为: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分配1、深圳: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2、广东:股权分配的范围为:(1)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3)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4)股

32、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3、江苏: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4、浙江:(1)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股的数额。(2)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5、厦门: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

33、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6、黑龙江:持股的具体额度由工会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7、甘肃:(1)公司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2)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3)职工持股的范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的

34、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8、青海:(1)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2)持股的范围: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9、北京市、上海市:(1)持

35、股的范围: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仍在本公司的职工。10、陕西:(1)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2)离、退休和退养职工;(3)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4)公司的董事、监事。11、宁夏:(1)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2)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三)认购程序各个省市的认

36、购程序大概为以下几个程序:1、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2、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4、公告员工持股额度;5、办理购股手续;6、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7、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八、资金来源1、深圳:(1)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2)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科技

37、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除外。(3)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2、广东:(1)个人出资;(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3、江苏:(1)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2)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股用于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

38、大贡献的企业人员。4、济南:职工以货币出资;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5、安徽:(1)以现金出资。(2)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4)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

39、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5)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6、厦门: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7、黑龙江: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

40、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3)、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4)、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5)、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8、甘肃: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1)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2)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3)可以将公司公益金

41、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9、青海: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10、北京市: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11、南京市: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一个人出资为主,其他渠道为辅:(1)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2)唷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公司贷(借)款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董事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行决定;(3)将企业历

42、年的工资结余、福利基金按适当比例拿出部分记入职工名下作为投资,归职工所有,企业资产量化给职工的,职工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5)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其他来源。12、宁夏:(1)持股会的投资主体是本企业的全体在册职工,设个人股。个人股是以个人合法财产向持股会投资形成的股份,是持股会资金的主要来源。(2)企业根据情况,可用企业历年的劳动分配积累绘上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配股、送股或用于持股会基金,作为内部持股的红股。红股只能享受分红。九、备用金

43、在17个省市试行职工持股办法中,只有深圳明确定义备用金。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来源为:(1)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2)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3)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主要用于:购买预留股份;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十、红利分配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1、深圳:(1)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利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利息部分,逐步从

44、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2)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2、江苏: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应同股同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经公司股东同意,鼓励职工将应分得的红利全部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 3、浙江、安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4、厦门:改制后企业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同股同利,不得损害国有股和员工股的权益;企业年度经营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也可以现金分红。国有股的分红按厦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权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财19978号文办理。5

45、、黑龙江、南京、宁夏:员工个人持股由员工持股会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员工持股会再按照员工个人持股额进行二次分配。 6、青海:(1)职工持股会法人股与国家股、其它法人股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坚持同股、同权、同利。(2)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再按会员出资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3)经职工持股会会员讨论通过,持股会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从职工持股会的股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日常活动经费。该经费的开支帐目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4)职工持股会对会员的股利分红,可以现金分红,也可以将分红现金转为股金,增加该会员的出资额。7、北京、陕西: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

46、送股的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十一、相关优惠政策1、深圳:(1)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2)对亏损严重的国有小型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2、江苏:(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

47、以给予不高于低价10%的优惠。3、浙江:(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2)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4、安徽:(1)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2)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5、甘肃: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十二、资产评估1、深圳: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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